乘坐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乘坐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一、可以要求出租車一方承擔什麼責任?

(一)違約責任。乘客與出租車一方成立運輸合同關係,出租車一方未能按照約定將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損害賠償。

(二)侵權責任。乘坐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出租車一方應承擔侵權責任。

二、當發生違約和侵權責任的競合時,我們應主張什麼責任呢?

(一)二者在證明標準上不同。違約責任只需證明,出租車一方沒有安全將乘客運送至目的地而造成的損失即可,證明比較容易。而侵權則需證明四要件“侵權行為、損害後果、二者具有因果關係、以及出租車一方過錯”,證明難度較大。

(二)二者在賠償範圍上不同。因侵權致人身體、財產(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財產)受到損害的,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而違約則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三、應向誰主張賠償呢?

根據出租車司機與出租車公司之間的內部關係不同而不同。

(一)僱傭關係。此種情況下,應由出租車公司承擔僱主責任,司機不是對外承擔責任的主體。

(二)承包關係。此種情況下,因司機要向公司繳納承包費用,司機和公司都是車輛運營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二者承擔連帶責任。

(三)掛靠關係。掛靠即:沒有運營資質的司機,掛靠在有資質的公司名下,向公司繳納一定的掛靠費,以公司名義從事運營業務,賺取收益。此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主張司機或公司或二者承擔連帶責任均可。

最後,其他客運車輛、船舶、飛機等,可以部分套用以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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