穩崗補貼的涉稅問題分析

一、什麼是穩崗補貼?

《關於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6號)規定,政府對採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以下簡稱“穩崗補貼”) 。因此,穩崗補貼是國家用失業保險資金給予企業的一種特殊性質的財政補助資金。

二、穩崗補貼的用途:

穩崗補貼的用途各地規定不一, 各地企業需要根據當地規定的穩崗補貼文件規定來使用。

如:《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關於做好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規〔2016〕1號第三項規定:穩崗補貼所需資金從基金中列支,納入本市基金預算管理,主要用於該企業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第五項規定:市、區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切實履行社保稽核、勞動監察職責,發現企業以欺詐、偽造材料或者其他違法手段騙取穩崗補貼,或未按照本通知規定的用途使用的,應當依法追回或責令改正,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將相關信息予以公告並報送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總結:注意各地文件規定的用途,嚴格按照用途來使用政府補助資金。如企業有關支出不符合規定的,可能會被追回。

三、深圳穩崗補貼申請條件是什麼?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關於做好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規〔2016〕1號規定:

享受穩崗補貼的對象與條件:對在本市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且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於該年度本市城鎮登記失業率,財務制度健全、管理運行規範的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給予穩崗補貼。

上述企業包括註冊登記未滿一年的企業。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不適用本通知。

足額,是指企業上年度按照規定的繳費基數和費率,繳納失業保險費。

裁員率,是指企業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總人數與年平均參保人數之比。

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總人數,是指企業在該年度1月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與2至12月新增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之和。

年平均參保人數,是指企業1至12月參保人數的平均值。

為支持企業應對新冠肺炎疫情,2020年,深圳市放寬了穩崗補貼的申請條件。放寬申請條件如下:

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進一步穩定和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20〕12號)規定,將所有受疫情影響企業的穩崗返還政策裁員率標準放寬至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2019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為5.5%),對參保職工30人(含)以下的企業,裁員率放寬至不超過企業職工總數20%。

總結:在深圳依法參保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的企業,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於2019年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5.5%或參保職工30人(含)以下的企業,裁員率不超過企業職工總數20%,即可按規定申請穩崗補貼。

四、穩崗補貼標準: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關於做好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規〔2016〕1號規定: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穩崗補貼。

五、穩崗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總結:納稅人取得的穩崗補貼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無關,不屬於增值稅應稅行為,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六、穩崗補貼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穩崗補貼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要看其是否能夠符合所得稅的不徵稅收入條件。

財稅〔2011〕70號文件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 , 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 , 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 ,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髮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首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有發佈關於穩崗補貼的文件,而且地方政府也有發佈具體批次的撥付文件,因此企業符合第一個和第二個不徵稅收入條件的。其次,企業在收到穩崗補貼時,將相關文件準備好,並建立臺賬,對穩崗補貼及相應的專項支出單獨進行核算,這樣企業就符合第三個不徵稅收入條件了,可以按照不徵稅收入來處理,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總結:企業可以按照不徵稅收入處理穩崗補貼,但選擇按不徵稅收入處理,對應的專項支出不能稅前扣除。

問:企業除了按照不徵稅收入處理穩崗補貼,還有沒有其他的處理方式呢?

答:有。企業可以選擇按正常應稅收入來處理,計入當期應納所得稅額,那麼,對應的支出也能稅前扣除。

綜上所述, 對企業來說,兩種處理方式的最終結果對所得稅的影響是一樣的,所以企業選擇其中一種方式即可。

七、企業將穩崗補貼發放給職工,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穩崗補貼不在免稅範圍內,企業將取得的穩崗補貼發放給員工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免稅範圍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卹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2019年8月27日,廣西稅局在12366諮詢服務中給出了具體的答覆:企業收到穩崗補貼後發放給員工,應計入工資、薪資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實務中,大家可以諮詢當地稅局再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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