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为胡玲与李洪元事件,一个前HR人的感想

关于华为胡玲与李洪元事件,一个前HR人的感想

最近两起网络疯传的华为事件,一起是10月份HR胡玲实名举报部门领导不作为,不善待研发员工;另一起是最新的离职员工李洪元被起诉关押事件。作为一个多年的前HR人员,我有几点感想:

一、关于职场规则:

1, 很多企业可能都有暗藏的潜规则或灰色地带,想要长久在职场上留存,就需要做到眼里容得下沙子,心里受得了委屈。那些沙子或灰色地带是长期伴随着组织前行的,有它存在的内外环境。

2, 作为一位普通职员,对于那些沙子或灰色地带,千万别以为只有你独具慧眼,其实很多人包括高层早都心知肚明,只是默许它的存在罢了。就像乾隆帝明知和珅贪污巨大财产,依然器重他多年一样。高层有自己的战略战术,是不会花额外的精力在你看到的这些小细节上。而往往初入职场或希望崭露头角的胡玲李洪元们却认为这是自己难得的新发现。

3, 下属举报上司的成功率极低,因为对于上司的上司来说,他的直接下属出了问题会牵连到他的业绩和用人不善。而且企业从价值评估来说,举报者在企业的存在价值低于其上司在企业的价值,所以两者权衡,一定是下属先退出。

4, 当然,打定了主意离职的,你可以任性把这颗沙子抠出来,把这份委屈还回去,但请注意,任何事情都在暗中标好了价码,抠出的沙子会反弹到你的职业生涯给你的简历做一个深刻的背书。

二、关于HR –人力资源管理

HR这个词是起源于欧美最早工业化国家。工业化的过程,同时是人员和物资机械向企业组织聚集的过程。这样的聚集就需要专业对物的管理和对人的管理。最初对人的管理部门成为人事部,负责人员的招录、工资计算发放、劳工关系管理等等。逐渐地,企业在一次次的科技革命中,对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原来的人事管理引进现代管理理念,发展到现在的人力资源管理,也就是HR. HR与传统人事管理不同的地方是在原来人事管理的基础上,增加了对人力资源的重视、开发和培养。

即便是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现在越来越时髦的HRBP(人力资源业务合作伙伴)这些新名词蓬勃兴起,但HR的基础功能依然离不开起初的人事管理。

HR这个角色很尴尬,一方面跟其他所有员工一样是企业的雇员,另一方面需要代表企业,贯彻老板的策略来管理雇员。HR如果太关注雇员的利益,可能会一定程度损害老板的利益,就背离了代表老板执行政策的初衷;相反,如果太关注老板的利益,就会一定程度损害员工的利益,被员工视为面目可憎的打手。企业成本与员工收入福利、企业劳动规章与员工人性自由,某种意义上是两个相对的利益体。

懂得平衡两者的利益是HR人员的必要素质。

所以这份工作尽管不像工程技术人员一样掌握着不可替代的核心技术,但需要既能通神又能通魔的八面玲珑,要懂法律,人文,心理学、社会学,还要懂企业业务,同时具备仁慈和狠绝、坚定和弹性的个人素质,对时态,情势的把握准确到位。

三、关于辞退及离职补偿:

只要是非公有制企业,辞职,辞退,终止合同都是每天再寻常不过的事。根据中国的劳动法规,大部分的辞退和终止合同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十几年的HR职业生涯中,经过我的面谈,裁过的员工也不少,尤其是2008年经济危机裁员最严重的一年。裁员对于经手人来说是痛苦的事情,因为裁员本非我意,不过是吃了这碗饭,必须按老板的辛德拉名单办事罢了。很幸运的是,多年来几乎没有碰到非常出格的案子,一方面因为我所在的都是外企,雇佣过程和离职补偿基本都按劳动法办事,不走黑幕或其它上不了台面的手段,当然我个人也一直跟离职人员保持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沟通。

过去的二十年间,其实国内的中小民营企业在遵守劳动法这一方面是很缺乏的。

大家可以从网上评论中看到,有些人就说,辞退还有补偿?我只要公司不克扣我上班的血汗钱就谢天谢地了。前几年就有爆出数起企业辞退员工,没有补偿金,HR人员被员工暴力伤害的恶性事件。相对来说华为等大型企业在这方面还是不错的,不会做明显违背劳动法的行为,尽管有时候可能打打擦边球,但有多少家企业完全没打过擦边球呢?

欧美发达国家的失业保障做得比较好,他们当地的员工无论是主动辞职还是被动解雇,都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丰厚的失业待遇,除失业待遇外,企业为员工提供雇佣时,双方签订非常详尽的雇佣合同,包括安家费、保险、解除合同的情形及双方约定补偿待遇。当然这些跟当地的经济环境及人人认可的契约精神有关。但这些也值得我们这个正迈向发达社会的国家借鉴。

我们的媒体人或法律人员可以趁此机会推动所有雇主遵守劳动法规,给雇员应有的劳动待遇。

只是华为这次辞退李洪元的过程, HR的做法其实很令我费解。

首先,离职补偿竟然采用员工所在部门秘书的私人账户转账。

私人账号转账的原因有二:一,可能是公司决策层没有同意这笔补偿款,当事人所在业务部门又急于辞退当事人,而由业务部门主管私下支付的款项;二,公司同意的特例补偿,不想走公账户被后人当做补偿惯例效仿。

综合看,第一个原因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这样的话,这个HR的做法就犯了大忌了,完全不管私人账户转账是否合规,是否有法律风险。

其次,转账后,员工已经离职离开公司,对于HR来说,员工与公司解除了雇佣关系后,HR对他的工作已经结束,如果是因为不想给年终奖,大可以先不给,让员工走法律程序好了,又为何还要由HR来举报敲诈勒索呢?这么大的公司,余下的事情,即使被敲诈勒索,就应该由法务部来接手了。很令人匪夷所思。

整件事情下来, 我看HR没有独立判断权衡利弊的立场,仅充当了业务部门的打手。

HR难做,有独立的决策体系,恐怕在企业内部难以立足,缺乏独立的决策体系,也可能遭遇滑铁卢。

最后,关于法律办案的事情,就由法律工作者来讨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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