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的護理費分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所規定用人單位承擔的停工留薪期時間段的護理費和《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所規定的定殘後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的生活護理費。《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生活護理費支付條件和支付標準比較明確,該條第二款規定,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然而停工留薪期護理費的支付條件和支付標準卻沒有法律法規作出明確規定,在實踐中,經常發生爭議,而且容易被忽視。這個問題很久之前就想系統梳理,但是由於種種原因草稿一直保留在電腦桌面沒有完成,今天僅就我所在的地區的支付標準做一個簡單的梳理,供大家在計算這個賠償時參考。
首先要明確這個賠償項目叫什麼?這關係到仲裁請求或者訴訟請求的設置。在梳理案例的過程中,我發現許多地方的勞動者或者仲裁委直接稱其為“住院期間護理費”,這到底正確不正確呢?我發現了一起對這個項目的稱謂發生爭議的案例,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鄂民申2930號案中,法院這樣論述“關於住院護理費,《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汪連旺訴請的護理費沒有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且其訴請的是住院護理費,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生活護理費”及《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停工留薪期護理費並非完全相同的概念,故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其住院護理費並無不當。”由此來看,賠償項目的稱謂很重要,工傷賠償案件中儘量不要稱《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所規定的護理費為住院期間護理費。
停工留薪期滿護理費的問題,安徽,江西,廈門,內蒙古,山西等地的地方性規定是按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算,河北省的地方性規定是按上年度用人單位平均工資計算,我推測這些地區的邏輯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護理由用人單位負責,既然單位不派人護理,也不說明派員護理的話,所支付護理人員工資的數額和數額合理性,就回到了勞動法領域的一個老問題,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工資數額都舉證不了時,如何確定工資標準,於是,按統籌地區平均工資標準裁量便應然而出。這種觀點更多關注用人單位勞法的義務。
至於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也就是以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動報酬的標準裁判,其實與廣東省的地方性規定精神一致,更多關注的是勞動者的損失。
臨沂地區法院所裁判停工留薪期護理費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1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臨民三終字第225號案:護理費:原告主張其傷應由2人護理,護理費按每人每天45元,護理費為690元,被告認為原告傷情應由1人護理,對其主張的2人護理費不應支持。原告未提鑑定其傷情需二人護理,因此本院僅支持1人的護理費用,原告庭審中未提交實際支出的護理費用,根據山東省臨沂市2011年度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的平均工資36347元/年計算,每天工資約為139元(36347元/月÷12個月÷21.75天),原告要求護理費以每天45元適宜,予以支持,故原告護理費為1845元(45元/天×41天);
備註:①需要幾人護理及護理費的支出情況需要勞動者舉證;②勞動者舉證不能時,法院裁判尺度為,住院期間一人護理,護理費日標準按照受傷年度的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的平均工資計算,日平均工資的計算方式為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
2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魯13民終2084號案:一審判決根據上訴人提供的護理人員證明及收入,結合上訴人住院天數,確定護理費為7415.4元並無不妥。上訴人主張其護理費應為7480元,未提交證據證實,超過一審判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備註:①住院期間無須就生活不能自理進行舉證;②如提供護理人員證明及收入,做作為裁判的參考。
3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13民終260號案:一審法院認為,.護理費。《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孔令行在住院期間由其妻甄秀波護理,但其未提供護理人員在護理期間的損失證明,故其護理費損失應當按照所在地區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期間莒南縣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390元,宇達公司應支付給孔令行住院期間的護理費703元(1390元:月計薪天數21.75天×11天)。
備註:這個案例中,雖然一審法院判決停工留薪期護理費按照所在地區最低工資標準計算,但是屬於個案,參考意義不大,因為①莒南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然後勞動者對於裁決結果並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是用人單位提起訴訟。②二審的審理程序是由於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構成工傷存在異議,勞動者對一審判決認可。
4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魯13民終2745號案:一審法院2017魯1311民初433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根據羅莊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查明事實,認定護理人員王文秀月工資為2600元,原被告均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認定。護理費是指因護理被告傷情給護理人員造成的實際損失,至於護理人員的收入是否低於臨沂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不屬於本院審理範圍。因此,原仲裁裁決認為護理人員工資低於平均工資水平進行調整,系理解有誤,本院不予採信。原告護理費應按護理人員實際工資收入計算相關護理費用,據此,本院支持原告護理費4420元(2600元30天*51天)
5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魯13民終6077號案: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2018)魯1311民初189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關於住院期間護理費,護理人員的戶籍所在地位於城鄉結合部,護理費應按城鄉結合計算為宜,結合原告的住院天數,護理費應為4803.75元(78.75元/天×61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922.91元,屬於對自身權益的處分,本院予以支持。
6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魯13民終3279號案:臨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7)魯1391民初429號民事判決書認為,賈自保住院期間由其妻子周朝舉看護,其護理費按照城鎮居民收入80.06元天計算,獻愛公司應支付護理費2241.68元(80.06元天×28天)。
7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魯13民終750號案:一審法院認為,王義柱之妻殷蘭曉為城鎮居民,其居住地為山東省莒南縣天橋路201號1號樓4單元502號,雖然王義柱向法庭提交了山東海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證明材料一份,但是僅憑該份孤立的證明無法確認殷蘭曉為該公司職工,亦無法確認其月工資收入為2400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結合山東省2010年和2012年無固定收入城鎮居民的護理費計算標準,阜豐公司應該支付給王義柱在陝西電子409醫院住院治療期間的護理費1327.79元(57.73元/日×23日),阜豐公司應該支付給王義柱在莒南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期間的護理費936.60元(62.44元/日×15日)。二審法院認為,王義柱上訴稱其護理人員護理費過低,因其於一審提供的案外人出具的證明不足以證明護理人員的收入情況,一審判決按照城市居民護理費計算標準進行計算並無不當。
8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13民終2350號案:一審法院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在(2018)魯1302民初20929號案中認為,被告住院期間由其親屬護理,原告公司支付了護理費2000元,原告公司還應支付護理費795元(93.18元/天×30天-2000元)。
備註:①法院裁判護理費是按照勞動者受傷年度2017年無固定收入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計算。②本案中,蘭山區仲裁委所裁決護理費是按照2017年度全市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63440元計算。
9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13民終1446號案:一審法院在臨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魯1391民初922號案中認為,張友光護理費按照農村居民收入64.32元/天計算。
10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13民終2833號案:一審法院沂南縣人民法院在(2018)魯1321民初字第346號案中認為按照工傷職工月工資計算護理費。
11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13民終2448號案:費縣人民法院(2020)魯1325民初280號案中認為尹寶國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期間護理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結合尹寶國住院天數、居民身份信息等本案具體情況,酌定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8元(25.02元/天×4天),住院期間護理費667.12元(166.78元/天×4天)。
備註:①費縣仲裁委按照工傷職工受傷年度2017年度的上一年度臨沂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039元計算護理費,工傷職工未提起訴訟,用人單位提起一審訴訟,但未就護理費提起上訴。②護理費計算方式為統籌地區工資除以30天計算日工資。
總體來看,臨沂地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停工留薪期護理費上訴較少,主流的計算方式是,如能證明護理人員工資,則按照護理人員工資計算,如不能證明護理人員工資,《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計算較大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即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臨沂地區護理費計算方式,農村居民的誤工費,護理費按照其人均純收入及消費性支出之和確定,城鎮居民無固定收入的,其誤工費、護理費按照可支配收入確定。),但是,按照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能較大可能獲得仲裁委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