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工伤职工如何计算职工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临沂市工伤职工如何计算职工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工伤职工的护理费分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规定用人单位承担的停工留薪期时间段的护理费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所规定的定残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生活护理费支付条件和支付标准比较明确,该条第二款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然而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标准却没有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争议,而且容易被忽视。这个问题很久之前就想系统梳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草稿一直保留在电脑桌面没有完成,今天仅就我所在的地区的支付标准做一个简单的梳理,供大家在计算这个赔偿时参考。

首先要明确这个赔偿项目叫什么?这关系到仲裁请求或者诉讼请求的设置。在梳理案例的过程中,我发现许多地方的劳动者或者仲裁委直接称其为“住院期间护理费”,这到底正确不正确呢?我发现了一起对这个项目的称谓发生争议的案例,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申2930号案中,法院这样论述“关于住院护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汪连旺诉请的护理费没有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且其诉请的是住院护理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生活护理费”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并非完全相同的概念,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其住院护理费并无不当。”由此来看,赔偿项目的称谓很重要,工伤赔偿案件中尽量不要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护理费为住院期间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满护理费的问题,安徽,江西,厦门,内蒙古,山西等地的地方性规定是按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河北省的地方性规定是按上年度用人单位平均工资计算,我推测这些地区的逻辑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既然单位不派人护理,也不说明派员护理的话,所支付护理人员工资的数额和数额合理性,就回到了劳动法领域的一个老问题,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工资数额都举证不了时,如何确定工资标准,于是,按统筹地区平均工资标准裁量便应然而出。这种观点更多关注用人单位劳法的义务。


至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也就是以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的标准裁判,其实与广东省的地方性规定精神一致,更多关注的是劳动者的损失。

临沂地区法院所裁判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1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民三终字第225号案:护理费:原告主张其伤应由2人护理,护理费按每人每天45元,护理费为690元,被告认为原告伤情应由1人护理,对其主张的2人护理费不应支持。原告未提鉴定其伤情需二人护理,因此本院仅支持1人的护理费用,原告庭审中未提交实际支出的护理费用,根据山东省临沂市2011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36347元/年计算,每天工资约为139元(36347元/月÷12个月÷21.75天),原告要求护理费以每天45元适宜,予以支持,故原告护理费为1845元(45元/天×41天);

备注:①需要几人护理及护理费的支出情况需要劳动者举证;②劳动者举证不能时,法院裁判尺度为,住院期间一人护理,护理费日标准按照受伤年度的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计算,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方式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

2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3民终2084号案:一审判决根据上诉人提供的护理人员证明及收入,结合上诉人住院天数,确定护理费为7415.4元并无不妥。上诉人主张其护理费应为7480元,未提交证据证实,超过一审判决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备注:①住院期间无须就生活不能自理进行举证;②如提供护理人员证明及收入,做作为裁判的参考。

3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3民终260号案:一审法院认为,.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孔令行在住院期间由其妻甄秀波护理,但其未提供护理人员在护理期间的损失证明,故其护理费损失应当按照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期间莒南县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390元,宇达公司应支付给孔令行住院期间的护理费703元(1390元:月计薪天数21.75天×11天)。

备注:这个案例中,虽然一审法院判决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按照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但是属于个案,参考意义不大,因为①莒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然后劳动者对于裁决结果并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用人单位提起诉讼。②二审的审理程序是由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存在异议,劳动者对一审判决认可。

4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3民终2745号案:一审法院2017鲁1311民初4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根据罗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查明事实,认定护理人员王文秀月工资为2600元,原被告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护理费是指因护理被告伤情给护理人员造成的实际损失,至于护理人员的收入是否低于临沂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属于本院审理范围。因此,原仲裁裁决认为护理人员工资低于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系理解有误,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护理费应按护理人员实际工资收入计算相关护理费用,据此,本院支持原告护理费4420元(2600元30天*51天)

5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3民终6077号案: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8)鲁1311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关于住院期间护理费,护理人员的户籍所在地位于城乡结合部,护理费应按城乡结合计算为宜,结合原告的住院天数,护理费应为4803.75元(78.75元/天×61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922.91元,属于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

6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3民终3279号案: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391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贾自保住院期间由其妻子周朝举看护,其护理费按照城镇居民收入80.06元天计算,献爱公司应支付护理费2241.68元(80.06元天×28天)。

7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3民终750号案:一审法院认为,王义柱之妻殷兰晓为城镇居民,其居住地为山东省莒南县天桥路201号1号楼4单元502号,虽然王义柱向法庭提交了山东海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材料一份,但是仅凭该份孤立的证明无法确认殷兰晓为该公司职工,亦无法确认其月工资收入为24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结合山东省2010年和2012年无固定收入城镇居民的护理费计算标准,阜丰公司应该支付给王义柱在陕西电子409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费1327.79元(57.73元/日×23日),阜丰公司应该支付给王义柱在莒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费936.60元(62.44元/日×15日)。二审法院认为,王义柱上诉称其护理人员护理费过低,因其于一审提供的案外人出具的证明不足以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一审判决按照城市居民护理费计算标准进行计算并无不当。

8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3民终2350号案:一审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在(2018)鲁1302民初20929号案中认为,被告住院期间由其亲属护理,原告公司支付了护理费2000元,原告公司还应支付护理费795元(93.18元/天×30天-2000元)。

备注:①法院裁判护理费是按照劳动者受伤年度2017年无固定收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②本案中,兰山区仲裁委所裁决护理费是按照2017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3440元计算。

9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3民终1446号案:一审法院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1391民初922号案中认为,张友光护理费按照农村居民收入64.32元/天计算。

10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3民终2833号案:一审法院沂南县人民法院在(2018)鲁1321民初字第346号案中认为按照工伤职工月工资计算护理费。

11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3民终2448号案:费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5民初280号案中认为尹宝国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结合尹宝国住院天数、居民身份信息等本案具体情况,酌定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8元(25.02元/天×4天),住院期间护理费667.12元(166.78元/天×4天)。

备注:①费县仲裁委按照工伤职工受伤年度2017年度的上一年度临沂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039元计算护理费,工伤职工未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提起一审诉讼,但未就护理费提起上诉。②护理费计算方式为统筹地区工资除以30天计算日工资。

总体来看,临沂地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上诉较少,主流的计算方式是,如能证明护理人员工资,则按照护理人员工资计算,如不能证明护理人员工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计算较大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临沂地区护理费计算方式,农村居民的误工费,护理费按照其人均纯收入及消费性支出之和确定,城镇居民无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费、护理费按照可支配收入确定。),但是,按照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能较大可能获得仲裁委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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