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務員法規定:這五類人不能錄用為公務員!

最新修訂的《公務員》,從2019年6月1日開始,就全面實行了。《公務員法》管理的對象,不僅僅是已經在職在編的國家公務員,而且,對於有志於報考公務員的考生們,也有著顯著的影響。尤其是根據新《公務員法》第四章第26條規定,5種人從今以後再也沒有考公務員的資格了。這就意味著,如果想考公務員的人屬於這5種人之一,從此打消考公務員的念頭吧,因為你已經沒有錄用資格了。

新公務員法規定:這五類人不能錄用為公務員!

5類人不能報考公務員

  

  按照新《公務員法》第四章第26條,以下5種人,均不能被錄用為公務員。1.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2.被開除黨籍的;3.被開除公職的;4.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5.其他情形的。在這5種情形中,對於第5種,一般而言,我們其實不必理會。因為,按照法律規範的管理,第5種情形屬於一種兜底條款。對於大家而言,最重要的是前4條不能觸碰。一旦觸碰前4條之一,意味著你終身和考公務員無緣。


一、被開除黨籍的學生

以前的公務員法只有三類人不可以參加公務員考試,新公務員法又限制了兩類人的報考資格。被開除黨籍的大學生,被取消了報考公務員的資格。能夠在大學期間入黨是一件極其光榮而莊嚴的事情,只有那些犯有重大錯誤的同學才會被開除黨籍。如果讓這些政治素養低下的人混入國家公務員的隊伍,後果將是十分可怕的,因此在源頭就要拒絕這些不良因素。

二、有過犯罪記錄並受過刑事處罰的大學生

絕大部分大學生,他們的檔案是乾乾淨淨,沒有任何汙點的。因為他們一直在學校中接受著良好教育,沒有沾染任何社會上的不良習氣,畢業後把青春與活力奉獻給社會,施展自己的才華與抱負,是順理成章的。不過有極個別的人會有某種犯罪記錄,受到過刑事處罰。那麼這一類人被公務員單位拒之門外。要想報考國家公務員,首先你得是一個知法守法的公民。國家公務員代表著國家形象,因此是不接受任何有犯罪前科的人進入其中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公務員

有一些人不珍惜獲得的公務員資格,在進入公務員崗位之後做違法亂紀的事情,遭到開除的處分。這類人是再也沒有報考公務員資格的了。被開除公務員隊伍的人一定是犯有某種重大錯誤或者罪行。國家公務員隊伍需要那些嚴謹而且沒有任何汙點的人才。已經被開除的公務員不可能再回歸到這個隊伍中來,考試前的政審就會取消這類人的報考資格。

四、曾經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人員

對於那些失信聯合懲罰名單上的人,屬於有違法亂紀行為。不要說公務員就是任何一個公民都不應該做違反法律的事。國家公務員基本素質就包括講誠信這一條。如果具有這樣嚴重不守誠信的行為存在,公務員的大門是不會為這類人敞開的。如果讓這些沒有誠信隨意踐踏法律的人混入到公務員的隊伍,人民怎麼能夠放心他們會主持社會公道,為人民謀利益,伸張正義呢?因此,這些嚴重失信的人是不允許報考公務員的。

五、法律規定的不得錄用公務員的其他行為

這是一個概括的說法,並沒有特殊的指定是哪一類行為。我認為這一類不準報考公務員的人是那些不利於社會發展、不被廣大人民群眾所認可的人的統稱。公務員隊伍應該是一個充滿著正能量,為祖國為社會發展全心工作,具有奉獻精神的隊伍。任何自私自利,滿腹牢騷,違法亂紀的人,是不可能進入公務員隊伍的。如果你想報考公務員,可以對號入座,看看有沒有這些不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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