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前被常州企業聘任副總,六個月試用期結束前被辭,能訴求利益嗎?有何依據?

鄒一虎大講堂


試用期可以說是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相互考核試探的階段,但勞動法為了保護作為弱勢群體的勞動者,員工不合意時僅需提前三天提出辭職,就可以無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但用工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則有諸多限制,必須合理合法。

1、試用期最長可設定為6個月

試用期的時長根據勞動合同期限來決定,簽訂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高上限是6個月。所以建議你朋友查看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確認試用期是否超出法定範圍。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試用期內單位什麼情況下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也屬於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的權益應該得到依法保護。

在《勞動合同法》中,對於用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試用期間員工比其他正式員工多出以下一條: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如果單位是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解除合同,員工可要求單位出示具體說明:

①自己哪方面不滿足錄用條件?

②當初的招聘要求上有沒有明文規定此項錄用條件?自己有沒有被告知此內容?

③對於此項錄用條件的,公司是否已給出具體考核標準,有沒有確切的證據作證。

3、如果公司是違法解除,員工可述求什麼賠償。

若屬於公司方違法解除,可要求公司支付雙倍的違約金。

①公司應提前一個月通知你,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②工作未滿半年,本應賠償半個月的工資,因是違法解除翻倍為一個月的工資。

所以題主的朋友想要申述自己的權益,可通過以下兩方面考慮:通過自己的勞動合同期限,判斷半年的試用期設置是否合理;查看當初單位招聘時的具體錄用條件,並要求單位給出試用期不滿足錄用條件的有效證據。


職職小愛


依法治國,依法辦事。

企業和員工都要自覺遵守《勞動法》。

企業有辭退員工的權利,員工有獲取工資和獎金的權利。

企業與員工發生勞動爭議,可以通過協商、勞動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誰對誰錯?法官最後說了算!



四川大海


看完了你的視頻內容,你所說的情況確實存在,支持你朋友走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一般情況下試用期前被辭退是拿不到賠償金的,既然他能以你不符合條件來辭退你,肯定也是拿到了證據,哪你朋友就要舉證推翻他的證據。你朋友的勞動合同怎麼籤的,6個月要達到什麼樣的條件?是否量化了?你朋友是否保存了對自己有利的相關證據。

這家公司的老闆明擺著就是準備“過河拆橋”的做法,安排他兒子全程學習,這種老闆我不知道他以後怎麼在商界混。你朋友也應該意識的到,也是職場老手了,應該給自己留點後路啊!難道是傾囊相授?毫無保留?畢竟你朋友是被挖過來的,你朋友在前公司離職肯定也沒能拿到工齡賠償。在外打份工也不容易,遇到這樣的不良老闆,就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進行合理維權,相信正義只是遲到,從來就不會缺失。

希望你朋友好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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