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東“綁架”了我,怎麼辦?

小股東“綁架”了我,怎麼辦?

根據我們的有效調查問卷,企業家和創始人最關心的話題就是控制權問題,足見這個話題在企業家心目中的位置。

我們先來聽一個故事: 2012年,老張和老李一起創業,經營一家五金、電氣、電線的公司。

老張做大股東佔股58%,老李做小股東佔股42%

在兩人的通力合作下,公司發展得很順利,業績連續三年增長!與此同時,老張發現老李部門裡面的銷售總監小胡一直都跟隨公司發展,為公司立下汗馬功勞,他決定要給小胡配點股!一次,老張交代小胡一個重要任務,如果能拿下一個重要的國外大客戶單子,就給10%股權!小胡不負眾望,成功簽約這個客戶,也就理所當然獲得老張給的10%股權,這時候公司股權比例變為:

老張:老李:小胡=48:42:10

這下問題來了,公司發展越大,對關鍵決策的選擇就至關重要。在關於未來規劃上,公司股東會決議經常確定不下來。原因是老張提出的方案,老李不認同,兩人的股權比例都不足二分之一以上,這時候就要看小胡的投票,一個是公司老闆、一個是前直屬領導,兩個都不好意思得罪,導致很多事情模稜兩可,無法拍板。為了討好小胡,老張、老李兩人私底下就經常跟他聯絡,拉攏派系。原本好好的公司,現在變成了三股東“綁架”大股東、二股東!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不重視公司的控制權直接影響了公司的決策和未來。

實際上,激勵核心高管沒有問題,用股權去交換資金、資源、人力智慧也是應有之義,隨著企業的發展,公司要發展就不可能保證永遠擁有企業50%以上的股權比例。但是不重視公司的控制權,就會出現大大的問題,股權可以稀釋,控制權不可隨意撼動。

小股東“綁架”了我,怎麼辦?

先給大家普及一下股權設計的三條基本生命線;

01.絕對控股——控股大於等於67%(重大決策線2/3以上)

股權佈局是一種戰略層面的智慧和手段,是綜合考慮企業未來各方面後所作出的安排。

在企業發展的各個階段,如果企業主想要一直都有話語權、決定權的,那麼其所持股比例就必需佔到67%,在法律上控股大於等於這個比例的,又被稱做“絕對控股”。

為什麼不是66%呢?《公司法》第四十三條有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因此,當企業主所持股份大於或等於67%的話,便有權單方來決定是否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等上述涉及公司生死存亡的重大事項。

02.相對控股——控股大於等於51%(重大事務表決線1/2以上)

企業發展到發展期的時候,企業主所持有的股份就越來越少,但企業主最關心最想要的也還是要控股,而此處的控股大於等於51%,是“相對控股”就不是“絕對控股”了。

那麼,為什麼是控股大於等於51%呢?《公司法》七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另,第十六條也規定了“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此時,控股大於等於51%的,企業可以決定除了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幾個重大事項以外的其他所有事項,也就相當於掌控了公司諸多事項的表決權,如選舉董事、監事;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等。因此,該比例被稱為“相對控股”也算是實至名歸了。

03.重大事項一票否決權——控股大於等於34%(一票否決線1/3以上)

我們認為,企業初創期時,老闆的股份最好是佔67%以上,發展期則是佔51%以上,那麼擴張期最好就是佔34%以上。

與絕對控股線相比,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能夠通過關於公司生死存亡的事宜,那麼如果其中一個股東持有超過三分之一的股權,另一方也就無法達到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那些生死存亡的事宜自然就無法通過。

如此之下,持有大於等於34%股權的便控制了生命線,具有“一票否決權”的性質。當然,如果是對其他僅需過半數以上通過的事宜,就無法否決了。

那麼問題來了,如何保障創始人的控制權呢?如果故事中的老張要激勵小胡如何進行股權安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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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按模式劃分一般有這幾種:

1、投票權委託

主要是指部分股東將股權權益中的投票表決權委託給創始股東行使,從而來保障創始人在股東會表決權上的控制,這在法律上沒有障礙,簽署一個委託協議即可。但是按照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委託合同可以任意撤銷,所以投票權委託本質上還是存在一定的風險,一般我們在設計委託合同的時候會以高額違約金約定的方式來做一些安排。

2、一致行動人協議

主要是指有些企業創始人不是一個人,而是一個團隊,那麼在企業不斷髮展過程中,創始人團隊的股權被不斷稀釋用來交換各種資源和資金,要想守住一元化股權架構的控制權紅線實在有心無力,那麼所有的創始人可以簽署一個一致行動人協議,在引進投資機構或者股權被高度稀釋到一定階段,所有的創始人必須聯合起來,在企業股東(大)會召開以前,就股東(大)會所議事項先開一個小會形成表決,比如:如果有爭議,以帶頭大哥或者多數人的意見為準。

3、股權比例和投票權比例分離模式。

按照我國《公司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法律上允許股東一致協商修改公司章程,將出資比例或股權比例與表決權比例分離。比如引入複數投票權制度,給予公司創始股東複數投票權,讓公司創始股東在決策時享有超級投票權,同時也可以規定在引進外部投資人的時候,限制外部投資機構的表決權份額,以現金流量權和現金分紅權換取外部投資者的投票權讓與,這在有限公司是可以操作的,具有法律基礎。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基於股份有限公司“同股同權”的基本原則,這個方式如果公司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在我國就不具有法律土壤。

4、持股平臺的設計可分為有限公司的持股平臺和有限合夥企業的持股平臺

這種設計通常針對股權眾籌和股權激勵,將眾籌的投資人或者核心員工裝進持股平臺間接持股。一般來講,創始人或者創始人控制的公司要掌握持股平臺的表決權,比如要成為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GP),擔任合夥事務執行人,即使只佔0.01%的財產份額,但可以控制有限合夥企業的表決權,這就是通常說的利益共享,權利控制。

回顧剛才的故事,老張要激勵小胡,分給小胡公司10%的股權,就可以設置一個有限合夥企業,讓小胡通過成為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間接持有公司10%的股權比例,而老張作為普通合夥人控制有限合夥企業的表決權,這樣既可以讓小胡分享公司的利益,又不影響控制權。

5、特殊一票否決權模式

這種模式主要是通過先期的章程約定或者股東合作協議的約定,將一元化股權架構設計中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可以否決的事項擴大,比如重大人事變更、具體戰略方針變更、重大交易和擔保等,通過這種形式在創始人股權稀釋到一定程度後通過掌握重大事項的決定權從而一定程度地把握控制權。

小股東“綁架”了我,怎麼辦?

公司設立股權和股權改革都決定著公司和股東個人的根本利益,創業者必須意識到理清股權分配機制的重要性。股權什麼時候分,分多少合適?如何設計合夥人股權的進入和推出機制?想激勵管理層,留住富有創造力,能幫企業度過難關,開拓進取的人才該如何入手?怎麼保證自己控制權不失?股權設計是門藝術,學習運用自如才能讓公司順利的發展,把蛋糕做大。

2020年,沒有“進化力“的企業將被時代拋棄。一定要想著怎麼迭代,進化到下一個時代。那裡一定有更精彩的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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