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率先實行破產案件管理人分級評價管理

  為健全破產審判工作機制,提高破產案件審判質效, 中級法院4月24日率先在全省建立《關於對破產案件管理人實行分級評價的管理機制(試行)》,同時出臺《破產案件簡化審理規範》,一方面對外督促破產管理人忠實履職,一方面對內簡化快審程序,更好保護債權人、債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司法助力打造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

  其中,《關於對破產案件管理人實行分級評價的管理機制(試行)》規定,根據破產企業財產價值和債務總額、債權人人數、破產企業職工人數、債權債務關係複雜程度等因素,將破產案件分為一類、二類、三類破產案件。破產管理人由管理人評審委員會根據其工作業績、履職表現、職業操守,結合其規模等因素分為一級、二級、三級管理人,並根據管理人不同等級情況擔任不同級數的破產案件的管理人。該文件除對破產案件、管理人的等級作了細分,還針對管理人的管理工作制訂指引,進一步健全管理人監督管理機制,實現管理人社會化競爭。

  《破產案件簡化審理規範》規定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簡單、財產狀況明晰的案件,可以適用簡化審理,除特殊情況外,一般應在案件裁定受理後六個月內審結,並針對破產案件審理中的程序性規定、管理人工作、債務人財產處置等事項作了規範,進一步實現繁案精辦、簡案快辦。(林娟娟 謝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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