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早知道,疑點提示與稽查應對

金稅三期帶來的徵管新變化

六大創新

運用先進稅收管理理念和信息技術做好總體規劃;

統一全國徵管數據標準與口徑;

實現全國徵管數據應用大集中;

統一國地稅徵管系統版本;

統一規範納稅服務系統;

建立統一的網絡發票系統。


 業務規範實現統一化

 業務覆蓋實現全面化

 事項辦理實現精簡化

 信息共享實現實時化

 稅收建檔實現全員化

信息交換

稅務、工商、海關、銀行、社保、公積金、環保、法院等、跨國信息交換


稅務稽查早知道,疑點提示與稽查應對

稅收徵管智能化下稽查新手段

多渠道數據來源(包括跨國金融、稅收情報交換),風險指標極大豐富、更加精準

在營改增基礎上,以票管稅威力更大

稅管員被智能化武裝,徵收管理員、稽查人員進化為風險核查員、控制員


彙算清繳風險點

 發票風險

 年底收入確認及規劃業務的注意事項

 所得稅稅前扣除風險

 資產相關的涉稅業務把控


發票風險

憑什麼扣:需憑有效憑證稅前扣除

國稅發(2008)40號 關於開展打擊製售假髮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專項整治行動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8)8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2008)8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

國稅發(2009)11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徵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

種類

涉及繳納流轉環節稅收的,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應憑發票


稅票

財政部門監製的票據(包括非稅收入通用票據、非稅收入專用票據和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公

益事業捐贈票據、醫療收費票據、社會團體會費票據等)

自制憑證(如工資單等)

思考:如何證明:發票之外的憑據?特別納稅調整(反避稅)


具體而言,金稅三期旨在建成一個覆蓋全國行業網絡、覆蓋各級國地稅、所有稅種、所有工作環節的全國性信息系統,包括:"一個平臺",即建立一個包含網絡硬件和基礎軟件的統一的技術基礎平臺;"二級處理",即逐步實現稅務數據信息在國稅總局和省級稅局的二級集中處理;"三個覆蓋",即應用信息系統逐步覆蓋所有稅種,覆蓋稅務管理的重要工作環節,覆蓋各級國、地稅機關,並與有關部門聯網;"四個系統"即指稅收業務管理、稅務行政管理、外部信息管理、決策支持管理等四大應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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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收入確認及規劃業務的注意事項

收入種類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接受捐贈收入;

其他收入。

 銷售貨物收入;

 提供勞務收入;

 轉讓財產收入;

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確認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三條

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企業受託加工製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

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四條

採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

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稅函(2008)87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


所得稅稅前扣除風險

 稅法獨立

 什麼能扣

 什麼時間扣: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

 憑什麼扣

 怎麼扣

全額扣除

限額扣除,超出結轉

限額扣除,超出不結轉

全額不能扣除

資產相關的涉稅業務把控

存貨損失:正常損失和非正常損失、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

固定資產損失:正常損失和非正常損失、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會計損失和

稅法損失

壞賬損失:主體消失、無力清償、債務重組,直接沖銷法和備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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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認定管理辦法變化

放寬了認定條件

A.考慮到目前企業研發形式日益多樣,產學研合作逐步深入,研發外包、開放式眾包等漸成趨勢,企業越來越依靠

外部力量開展研發活動,為更加適應企業研發創新的發展需求,將原"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

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的條件,調整為"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

新活動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B.為了使更多中小企業享受到高新技術企業政策優惠,將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含)的企業研發費用總

額佔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由6%調整為5%,此舉將使規模較小、研發投入相對較少的中小企業獲益。

C.取消原有"近三年內"獲得知識產權的限制,同時取消原有"5年以上獨佔許可"獲得知識產權的方式。既鼓勵了

企業自主研發,也有助於避免知識產權濫用,企業仍可通過技術轉讓等方式獲得知識產權、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

化,有利於更好地落實新修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對知識產權界定更清晰

A.知識產權分類評分: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

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按Ⅰ類評價;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等(不含商標)按Ⅱ類評價。

( Ⅱ類知識產權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時僅限使用一次)

B.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存續期間,如果知識產權有多個權屬人時,只能由一個權屬人在申請時使用;專利的有效

性以企業申請認定前獲得授權證書或授權通知書並能提供繳費收據為準。


增加了部分申請材料

A.增加近3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B.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

況報表",若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將取消高企資格。


擴充了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將製造業中的增材製造與應用等新技術和服務業中的檢驗檢測認證等技術,以及文化創意、電子商務與

現代物流等領域的相關技術納入支持範圍,同時剔除一批落後技術,使政策優惠發揮對科技創新的牽引

作用。


簡化認定流程,縮短公示時間

A.公示時間由15個工作日縮短為10個工作日,同時採取隨機抽查與重點檢查雙結合等方式,優化對高新技術企業的

管理。

B.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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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變化

• 變化一:適用企業

國稅發[2008]116號

財稅[2015]119號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財務核算健全並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第五條本通知適用於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徵收並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 變化二:適用行業

國稅發[2008]116號

財稅[2015]119號

第四條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

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1.菸草製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國稅發[2008]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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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三:研發活動的範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

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

(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

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是

指企業通過研究開發活動在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方面的創新取得了有

價值的成果,對本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相關行業的技

術、工藝領先具有推動作用,不包括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或對公

開的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如直接採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

品、服務或知識等)。

財稅[2015]119號

第一條

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

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二)下列活動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採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後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複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扣除的活動: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

的相關費用,可按照本通知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

創意設計活動是指多媒體軟件、動漫遊戲軟件開發,數字動漫、遊戲設計製作;房屋建築工程設計

(綠色建築評價標準為三星)、風景園林工程專項設計;工業設計、多媒體設計、動漫及衍生產品設

計、模型設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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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變化四:研發費用的範圍

國稅發[2008]116號

財稅[2013]70號

第四條

1.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2.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3.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4.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5.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6.專門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製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

7.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8.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第一條

1.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

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

公積金。

2.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

3.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

4.新藥研製的臨床試驗費。

5.研發成果的鑑定費用。


財稅[2015]119號

第一條1.人員人工費用。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

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直接投入費用。

(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2)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製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

試製產品的檢驗費。

(3)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於研發活動的

儀器、設備租賃費。

3.折舊費用。

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4.無形資產攤銷。

用於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製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諮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

分析、評議、論證、鑑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

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稅務稽查早知道,疑點提示與稽查應對


變化五:年限

國稅發[2008]116號

財稅[2015]119號

當年發生的研發費用

企業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

月1日以後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並履

行備案手續,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


• 變化六:會計核算

國稅發[2008]116號

財稅[2015]119號

第十條

企業必須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同時必須按照本辦法附表的規定項目,

準確歸集填寫年度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金額。

1.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

2.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 變化七:管理流程

國稅發[2008]116號

財稅[2015]119號

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可要求企業提供政府科技部門的鑑定意見書。

五、管理事項及徵管要求

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可以轉請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鑑定意見,科技部門應及時回覆意見。企業承擔省部級(含)以上科研項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鑑定的跨年度研發項目,不再需要鑑定。稅務部門應加強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後續管理,定期開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於20%。

優惠政策未備案、申報、審批的補救措施

徵管法三年對等原則

加計扣除追溯三年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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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事項風險點

集團內部之間股權無償劃轉;

股權轉讓價格偏低的交易;

轉移至低稅率地區的股權轉讓;

非居民企業股東股權轉讓

企業對外投資業務的風險點

投資環節: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股權投資;

收益環節:權益法核算、利潤分配

處置環節:股權投資損失

企業改制重組在新環境下的稅收新問題

形式: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併、分立、資產劃轉等

涉及稅種: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契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

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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