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該冷靜的是婚姻還是陷在婚姻裡的人

在本次民法典的修編中,婚姻“冷靜期”這一概念被提出後,一度佔據了各大社交媒體的熱搜榜單,網友們對這一概念褒貶不一,產生了許多的爭論。


離婚冷靜期?該冷靜的是婚姻還是陷在婚姻裡的人

設置“離婚冷靜期”的初衷,是近幾年不斷飆升的離婚率,數據顯示,2019年離婚率超過38%,也就意味著每一百對新人結婚,就有38對夫妻分開,在離婚人群中,35歲以下人群佔最大的比重,衝動型離婚所佔比例越來越大,所以,離婚冷靜期的最初設立的原因,並不是為了干涉婚姻的自由,而是為了減少衝動離婚,給彼此一個機會,促進夫妻雙方積極主動修復關係、化解矛盾、重歸於好。


新條款的內容概括為,若夫妻雙方離婚,任何一方在30天內反悔,可申請撤回離婚登記,若30天后雙方仍同意離婚,則宣告婚姻關係正式破裂,將以往離婚辦理在民政局即到即辦的方式,更改為申請之後,30天確認是否生效。


但是規定發出之後很多網友提出了不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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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的意見其實集中在這條法規的制定存在欠缺,如果婚姻中的一方出現出軌、實施家暴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等情況,婚姻冷靜期其實就是對另外一方的進一步的傷害,同時很多人都指出,與其設立離婚冷靜期倒不如把精力放在如何設立結婚冷靜期,反對婚姻更加的慎重才能減少離婚率,那麼你是怎麼看的呢,請留下你的意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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