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检在线 | 宜州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公益诉讼工作调研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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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5日下午,宜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的公益诉讼工作情况专题调研座谈会上,向与会代表汇报了2019年以来全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韦泽经,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武,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等13个部门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罗东胜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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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武副检察长代表区人民检察院汇报工作。2019年以来,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区委重大决策部署,主动投入我区开展营造“三大生态”实施“四大攻坚”七大行动攻坚年活动中,依法全面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取得了新进步,呈现新亮点,实现新突破。一是聚焦公益保护,全力服务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在实践中破解难题;三是凝聚多方共识,积极构建公益保护大格局;四是始终坚持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之下实现公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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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武副检察长表示,下一步,我院将更加注重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树立“公益一盘棋”思想,促进人大监督、检察监督、行政执法监督的深度融合,形成公益诉讼合力,实现最高检张军检察长提出的“双赢多赢共赢”的目标。同时,希望人大一如既往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凝聚共识,协调各方,推动全社会形成公益保护共建共治共享大格局,共同推进公益诉讼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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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代表结合各自所在部门的工作实际,对如何参与、配合、支持公益诉讼工作,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建议发表了意见建议,并表示全力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共同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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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州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韦泽经对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能所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并指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绝不仅仅是检察院独家工作,而是全区各单位各部门都应当共同努力的工作。韦泽经副主任对我区下一步公益诉讼工作提出三点要求: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公益诉讼工作法律、法规的宣传,扩大公众对公益诉讼的知晓度和参与度,努力营造整个社会关注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完善建立长效工作协作机制,区检察院要积极与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国土、住建、农业、林业等相关行政机关部门加强工作联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三是加强学习研究和队伍建设,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公益诉讼理论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办案人员理论水平和专业素质,进一步拓展公益诉讼办案领域,确保工作取得实效,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职能。韦泽经副主任还表示宜州区人大常委会下一步将加强研究,出台意见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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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小知识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建设背景及意义?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时又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接近尾声时,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专题听取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对试点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对公益诉讼立法提出明确要求。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依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案件。6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从2017年7月1日起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为统一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公益诉讼的五大领域有哪些?

1.生态环境领域和资源保护领域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主要包括因侵权人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行为造成的生态遭到损害或者其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或者有重大损害危险行为的案件。1、污染环境类。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类型。2、破坏资源类。主要指通过破坏士地资源、矿产资源、林业资源、草原资源等致使生态遭受破坏的案件类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是指对生态环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对污染环境的事实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主要包括因为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造成的污染环境案件类型。

2.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是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是对食品药品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对食品、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3.国有财产保护领域

国有财产保护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指对国有财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国有财产包括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

4.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是指国有土地供应、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出让土地使用监管等环节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履行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5.英烈权益保护领域

依法提起英烈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更大的意义在于推动英烈权益依法保护力的形成,助力英烈权益保护“铜墙铁壁”的构建,从而在全社会营造依法捍卫英烈权益、传承和弘扬英烈精神的良好风尚。英烈保护法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图片:殷德美

文字:张高阳/殷德美

编辑:黄思强

审核:周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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