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志祥周揚青分手!正常人無法想象的“多人運動”涉嫌犯罪

羅志祥周揚青分手!正常人無法想象的“多人運動”涉嫌犯罪

4月23日,周揚青在微博髮長文

正式宣佈和羅志祥分手

更曝男方數次劈腿

與多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

經常舉行正常人無法想象的

“多人運動”

羅志祥周揚青分手!正常人無法想象的“多人運動”涉嫌犯罪

羅志祥周揚青分手!正常人無法想象的“多人運動”涉嫌犯罪

羅志祥周揚青分手!正常人無法想象的“多人運動”涉嫌犯罪

羅志祥周揚青分手!正常人無法想象的“多人運動”涉嫌犯罪

羅志祥周揚青分手!正常人無法想象的“多人運動”涉嫌犯罪

羅志祥周揚青分手!正常人無法想象的“多人運動”涉嫌犯罪

縱覽全文

我們不難看出

二人分手的主要原因就是

羅志祥女人緣太好,讓周揚青傷心不已

此事一出,激起千層浪

有網友評論:簡直毀三觀

羅志祥周揚青分手!正常人無法想象的“多人運動”涉嫌犯罪

羅志祥回應

羅志祥周揚青分手!正常人無法想象的“多人運動”涉嫌犯罪

(以上內容來源:新浪微博)

對於這個回應,網友們表示不買賬

羅志祥周揚青分手!正常人無法想象的“多人運動”涉嫌犯罪

(以上內容來源:新浪微博)

羅志祥周揚青分手!正常人無法想象的“多人運動”涉嫌犯罪

羅志祥周揚青分手!正常人無法想象的“多人運動”涉嫌犯罪

...............

當然,正如事主回應,這屬於二人情感上的糾紛,理應屬於私人事情

但是,作為法律人,吃瓜之餘,引起我們關注的是:

周女士的聲明中明確寫明“更過分的是你們還會經常舉行正常人都無法想象的“多人運動”……

這算不算女方實名舉報男方涉嫌聚眾淫亂呢?

羅志祥周揚青分手!正常人無法想象的“多人運動”涉嫌犯罪

所以,問題來了,在法律上,對於男女之間進行“多人運動”是怎麼規定的呢?是不是違法犯罪行為?具體的認定標準是怎麼樣的呢?

首先,在行政管理上:罰款、拘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修正)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三)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那麼對於周女士反映的:經常舉行正常人都無法想象的“多人運動”,情況如果屬實,至少在治安管理上應給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其次,在刑法處罰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

第三百零一條

【聚眾淫亂罪】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對於聚眾淫亂罪,處罰的對象是首要分子多次參加者。根據刑法第九十七條,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聚眾淫亂活動中起到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人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多次參加者,同樣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以,在此次事件中,如情況屬實,將涉嫌犯罪,望當事人珍重。

最後,我們再一起聊聊聚眾淫亂罪的認定

一、聚眾淫亂的“聚眾”要求三人以上(人數包括召集者本人)

“聚眾”的本意理解。刑法中“聚眾”應當將聚集者本人也計算在內,這是因為“聚”的含義是“會合、集合”,自己雖然是召集人,但是最後自己也要作為其中一分子而匯合在一起,因此從字面上理解應當包含召集者本人。從人數上看,小篆體“聚”下面是三個人,上面“取”,因此“聚”的本意就是“取三人”匯合為“聚”。

二、聚眾淫亂包括同性之間淫亂,且包括性交以外的性變態行為

不同於強姦罪以發生性關係為表現形式,聚眾淫亂罪的方式可以有多種。聚眾淫亂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風化,是男男、男女、女女之間自願在一起性交或者進行性變態的行為。“淫亂”,主要是指聚集男女多人在一起進行性交,即群奸群宿,也包括進行其他性變態行為,如雞姦、手淫等。

相關案例:上海松江區法院判例(2013)松刑初字第1393號:餘某(男)引誘張某、韓某(均為男性),位於本市閔行區某路的住處,以相互手淫的方式聚眾淫亂。

三、雖是情人關係,為尋求刺激實施“男男女”或“女女男”(俗稱“3P”、“雙飛”)也會被定罪

有觀點認為,行為人是為滿足自己的個人癖好,這只是情人或者夫妻之間道德範疇的問題,僅僅是違反了公序良俗或者夫妻間忠實義務。其實不然,聚眾淫亂罪侵犯的法益是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風化,並不是個人意願就能阻卻犯罪的。

相關案例:安徽省霍山縣人民法院判例(2017)皖1525刑初17號:葉某(男)和張某(女)長期保持不正當性關係,餘某(男)也和張某長期保持不正當關係,為了尋求刺激,葉某邀請張某到餘某住處,三人實施淫亂活動。

四、淫亂行為僅限於身體淫亂活動

本罪的淫亂活動僅限於身體淫亂活動,比如性交、手淫、口淫、雞姦等行為,如果聚眾觀看淫穢物品、聚眾網上裸聊等不成立聚眾淫亂罪。行為不能有強迫性,否則應視情況認定為強姦罪或者強制猥褻罪。

五、淫亂活動不要求公開化

有學者認為,“只要性行為是秘密實施的,即使召集、邀約行為具有公開性,也不應當認定為聚眾淫亂罪”(張明楷《刑法學》)。我們認為該理解過於狹隘,現實中幾乎絕大部分聚眾淫亂案件的淫亂行為都系秘密的,這符合人性的規律。但即便淫亂行為是秘密的,聚眾淫亂者本身仍可以是一種蔑視社會、傷風敗俗心態,並且隨時預料到自己淫亂行為可能會被社會所知,侵犯了公眾對性的感情。“多人以上成年人基於同意所秘密實施的性行為,沒有侵害本罪所要保護的法益”的觀點並未被實務所接受。

六、一人多次與兩名女性發生性關係,構成聚眾淫亂罪

2016年3月15被告人吳某某在長春市漢庭賓館開426房間,容留孫某某、付某某(1998年11月4日出生)二女子吸毒一次。2016年3月16日在長嶺鎮草站低保樓租的二棟一門701室,容留孫某某、付某某吸毒一次。被告人吳某某與孫某某、付某某在長春漢庭賓館426房間、長嶺草站家屬樓2棟1門701室、長春市孫某某家中三人多次同時發生性關係。

被告人吳某某犯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七、聚眾淫亂案,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除刑罰,不予起訴

如,裁判文書網公開的一個案例判決:2017年10月中旬,被不起訴人趙某某通過微信聊天的方式,邀約吳某某(另案處理)、李某某,參與包括吳某某女友在內的四人“換妻遊戲”,由趙某某與吳某某互相交換女朋友發生性關係。2017年10月27日晚21時許,趙某某與吳某某在咸寧溫泉城區一餐廳飲酒後,趙某某邀約吳某某、李某某,三人一起在咸寧大道**酒店**房間內,以玩換妻遊戲的名義進行淫亂活動,趙某某、吳某某二人當場先後與李某某發生了性關係。

本院認為,趙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趙某某不起訴。

八、招賣淫女過來淫亂,一般賣淫女不計算在“聚眾淫亂”人數中

賣淫女一般是為了報酬而一次服務於多人,其主觀上跟聚眾淫亂中滿足變態心理有所不同,一般不計算在“聚眾”人數中,簡而言之,如果二個男的招嫖一個女的,由於二個男的無法滿足“聚眾”要件而不構成犯罪,如果三個男的同時招嫖一個妓女,則三個男的可構罪。或者二個男和一個女的再招嫖一個妓女,進行兩兩淫亂,則原先二個男的和一個女的則可以構成犯罪。

案例: 四川省珙縣人民法院判例(2016)川1526刑初37號:被告人萬東昇邀請胡長根、張峰,並召來一名賣淫女(身份不詳)到其家中淫亂,萬東昇、胡長根、張峰被判刑。

最後說一句:

分手不違法,多人運動涉嫌違法犯罪!

來源:刑事讀庫 作者:讀庫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