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525萬元!黔西南州首例洗錢案一審宣判

涉案525萬元!黔西南州首例洗錢案一審宣判


10月23日,黔西南州興義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吳某某洗錢案一審公開審理,當庭宣判洗錢者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此案系黔西南州首例洗錢犯罪案。


涉案525萬元!黔西南州首例洗錢案一審宣判

被告人吳某某接受庭審


2016年3月,吳某某與趙某某等人一起籌集資金525萬元與吳某甲、馮某某在興義市開辦一家KTV,在KTV經營期間,吳某某知道趙某某等人長期有組織地實施賣淫嫖娼,並經常糾集他人開設賭場、非法放貸、打架鬧事等違法犯罪活動。2018年11月,趙某某因涉嫌犯罪被興義市警方刑事拘留,吳某某與吳某甲、馮某某夥同趙某某之妻鄧某經過協商,由吳某某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收購趙某某所持有的KTV股份,掩飾、隱瞞贓款的性質和來源。
檢察機關認為,吳某某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股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通過買賣方式,協助轉化犯罪所得的價值525萬元的股權,其行為觸犯刑法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洗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涉案525萬元!黔西南州首例洗錢案一審宣判

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


檢察機關同時認為,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吳某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主動退贓20萬元等量刑情節,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理。
當天,經法院審理,吳某某的行為構成洗錢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檢察官提醒:
洗錢是一種將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為,主要是指將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一定的方式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洗錢是一種經濟犯罪行為,洗錢犯罪破壞正常的金融秩序,協助犯罪分子轉移、隱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所得的資金,幫助其逃避法律處罰,威脅金融安全

貴州日報天眼新聞記者 羅華

編輯 賀韜

編審 劉丹 鍾俊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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