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受雨天影響延誤工期,可否部分免除違約責任?

案情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綜合樓施工合同》,約定甲公司將其綜合樓以包工包料的方式,發包給乙公司承建,合同約定開工日期為當年的1月9日,竣工日期為7月20日,工期193天,如不能按期完成,每延誤1天扣3000元,延誤7天及以上,發包人扣罰承包人總工程款的10%。合同訂立後,甲公司於當年的3月16日獲准施工,來年的3月20日竣工,工程經驗收為合格工程。另查明,自開工日3月16日至當年的11月20日,該地降水天數為132天。

【以案釋法】受雨天影響延誤工期,可否部分免除違約責任?

分歧

關於甲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的大小,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產生逾期是因不可抗力即施工期間經常下雨,可以部分免除甲公司的違約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一般的下雨天氣不屬於可以順延工期的不可抗力,甲公司應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之規定,界定不可抗力由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要素構成。

第二,具體到本案中,下雨天氣並非不可預見,通常情況下,合同約定的工期應當包括下雨天氣在內,雖然不能完全避免,但是一般的下雨天氣並非不能克服,除非該下雨天氣屬自然災害或確屬暴雨無法施工。甲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影響施工的下雨天氣屬自然災害或屬暴雨嚴重到無法施工,其僅以氣象局出具的總下雨天數132天作為主張扣減工期的證據,不能成立,亦不能以不可抗力作為免除其部分違約責任的事由。

綜上,甲、乙公司在《綜合樓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工期及逾期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甲公司逾期竣工七天以上,又不滿足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其理應承擔違約責任並支付全部違約金。

來源: 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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