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6 16:12
法制日報
教育興則國家興,教育強則國家強。隨著社會發展和新技術的推動,包括在線教育在內的培訓行業展現出了蓬勃活力,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更凸顯作用。然而,在線教育作為新興模式,也存在著諸多不規範的現象,根據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的統計,3年來該院已審理涉互聯網教育知識產權民事案件近千件。
在“4·26”世界知識產權日前夕,海淀法院結合轄區內互聯網教育培訓著名品牌及新興機構密集、知名高校眾多、各類出版社雲集的特點發布了涉教育類知識產權典型案例,旨在以司法為抓手,保護與教育相關的知識產權,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促進教育產業有序發展。
淘寶買課件轉手賣
侵犯著作權應賠償
姜某是從事國際漢語教師資格面試的教師,通過淘寶分期銷售其網絡輔導課程。管某通過淘寶購買該試聽課程,後在“閒魚”閒置交易社區出售課程的講義和視頻。姜某認為管某的行為導致其重大損失,訴至法院,要求管某賠償其經濟損失45萬元及公證費4000元、律師費8000元。
對此,管某辯稱,涉案教學課程是根據教材和真題總結形成的考試類型的輔導內容,傳授的技巧和方法獨創性較低,其已向姜某當面致歉,且因銷售量低,獲利甚微,希望取得姜某的諒解。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涉及特殊考試領域的面試教師通過其工作總結的教學課程是否具有著作權的認定及賠償標準的確定。姜某銷售的教學課程包括輔導考試的課件和視頻文件,並可通過直播進行師生互動。雖然其內容的基礎為國家統一的教材和歷年考試真題,但與姜某從事的工作和教學經驗直接相關,形成完整的培訓課程,對考生提供課程和經驗幫助,具有一定獨創性的智力成果。
姜某對上述內容享有著作權,並因其在相關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可通過網絡授課等方式銷售並獲益。管某將上述課程內容形成的視頻和課件文件通過網絡銷售獲利,其行為侵犯了姜某的著作權。現管某已經停止銷售並當庭向姜某表達了歉意,還應賠償因其侵權行為給姜某造成的經濟損失。
由於本案中姜某授課的價格較高,管某銷售價格較低,法院綜合參考姜某課程的銷售價格,並考慮姜某課程可以參與直播授課及答疑等內容,與購買管某教程的效果存在差異,對賠償數額酌情認定,判令管某賠償姜某經濟損失1.5萬元及維權支出8000元。
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培訓宣傳依託名校
某教育公司在其簡介中宣稱“更好地整合北京師範大學豐厚的優質教育資源”,宣傳其舉辦的各類培訓班“依託北京師範大學”“由北京師範大學頒發結業證書”等,且在培訓班現場懸掛的圖標、結業儀式、合影照片上,均冠以“北京師範大學培訓班或研修班”字樣。
北京師範大學發現該公司的上述行為後訴至法院,認為上述公司商業宣傳內容不實,屬於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該公司停止侵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400餘萬元。
對此,某教育公司辯稱,其沒有實施混淆行為,其與北師大之間簽有協議書,約定雙方合作對外招生舉辦培訓班,該公司實際只舉辦過一次培訓班,並且已經按合同約定數額將培訓費支付給北師大。該公司系履行合同義務,沒有虛假宣傳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上述公司在其網站對八期培訓班的宣傳中使用了“依託北師大”“有北師大頒發的結業證書”“發揮北師大優勢特色”的字樣,並在部分培訓班中宣稱主講老師有北師大的老師,公司方應當對其宣傳內容的客觀真實性提交相應證據予以佐證。
庭審期間,該公司的工作人員自認其前五期已經如期開班,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中四期培訓班“依託北師大”開辦的事實,亦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相關培訓班師資中有北師大的老師,因此該公司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其宣稱事實的客觀真實性,應承擔不利後果。
法院認為,雖然原被告雙方之間確實存在過一些合作,但並不意味著該公司可以在其未合作的培訓班招生宣傳中使用與北師大相關的用語,否則更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從而誤導公眾。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停止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41萬餘元。一審宣判後,某教育公司提起上訴,法院二審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庭後表示,當前部分教育培訓機構確實與相關學校、其他機構有教學合作的事實,但教育培訓機構應對此如實宣傳,不能以偏概全,打虛假宣傳的“擦邊球”。在教育培訓行業的經營中,經營者應當規範經營,如實施了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了消費者,則其行為可能會因損壞其他同業競爭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而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
公開授課被轉論文
口述作品有法保護
楊某圍繞《攀登英語閱讀系列》“A Friend-Making Machine”一文,擬定英語課程的教學思路,進行教學設計,製作了專用教學課件,並於2016年3月在北京市育翔小學公開講授了“A Friend-Making Machine”課程(下稱涉案課程)。
該課程的授課對象系小學階段的學生,主要授課方式是在授課過程中的讀前、讀中、讀後環節藉助涉案課文圖片展示,並通過引導式提問、設置閱讀任務等方式與學生進行互動,逐步幫助學生預測故事發展、理解詞意,識別文章的主旨大意,最終深層理解文章內涵。
2018年8月,胡某在《中小學外語教學》2018年8月(下半月)第41捲上發表《在繪本閱讀教學中培養學生思維能力的實踐》一文(下稱涉案論文)。
楊某看後發現,涉案論文未經其授權,從“讀前環節”“讀中環節”“讀後環節”3個角度整理和描述了他之前授課時的口述作品,使用了涉案課程的完整教學設計、教學課件、授課內容等。楊某認為,胡某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口述作品依法享有的署名權、複製權和改編權,為此訴至法院。
對此,胡某辯稱,涉案論文系其聽了涉案課程後,通過自己的分析和研究闡述論點並最終撰寫成論文,該論文只是引用了涉案課程中師生交流的部分內容,屬於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後認為,涉案課程以“A Friend-Making Machine”繪本文章為基礎素材,通過課堂現場講授的方式,以個性化的教學設計,引導學生思考、互動、理解學科內容的教學思路,體現了楊某對小學英語繪本閱讀課堂教學的獨創性表達,構成口述作品。
涉案課程整體作為楊某的口述作品應獲得著作權法保護,其中貫穿於課堂教學、體現課程特點、引導學生領會教學目標的課程講解、問題鏈、閱讀任務等教學設計內容,能夠較為完整地表達楊某結合其個人授課經驗併為良好的教學效果所作的精心設計,亦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內容。
關於胡某提出的涉案行為屬於合理使用之抗辯,法院認為,“適當引用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情形應滿足必要性和適當性要求,涉案論文所使用楊某口述作品中的部分內容事實上屬於口述作品中體現楊某獨創性表達的核心,亦是貫穿完整作品的主線部分。
涉案論文在使用這些內容作為教學實踐例證後,再結合繪本圖片對授課課堂的場景進行描述、講解,以及將繪本課文內容作為附錄,基本能還原楊某口述作品的完整內容。法院認為,這已明顯超出了適當性範疇,不屬於合理使用,故認定胡某未經許可原樣使用楊某口述作品中的獨創性部分內容的行為,侵害了楊某依法享有的複製權。
因涉案論文系胡某對楊某口述作品中的獨創性表達部分內容原樣使用並結合自己的理解認識所創作的作品,涉案行為不涉及對楊某作品中獨創性表達本身進行的改變,故法院對楊某提出的侵害其改編權的主張不再支持。考慮到涉案論文的文末註明“感謝北京市西城區育翔小學楊某老師為本文提供了教學片段”,可以認為已為楊某署名。
據此,法院審理後判令胡某賠償楊某經濟損失5000元、合理支出5000元,共計1萬元。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法規集市:
著作權法相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
第四條 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作品的含義:(二)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第十九條 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由於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除外。
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點評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各類教育培訓機構獲得蓬勃發展。無論是現場教育培訓還是在線教育培訓,其課程、課件、教材和講課方式大都凝聚著教師的心血,是教師多年講課經驗的總結。依照我國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這些課程、課件、教材和講課方式等都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然而,一些人卻無視法律的規定,擅自使用、改編、複製和買賣這些凝聚著他人心血的智力成果,侵犯他人知識產權。這種包括侵犯著作權在內的知識產權領域的侵權行為,擾亂了教育培訓市場秩序,阻礙了教育培訓市場的健康發展。
對教育培訓領域的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應當引起重視。一方面,要廣泛開展包括著作權法在內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使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為更廣大的社會公眾所掌握、所瞭解。不僅在一年一度的全國知識產權宣傳週進行宣傳教育,同樣要重視日常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使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更加深入人心。另一方面,知識產權執法部門、司法部門應當對知識產權領域出現的新問題、新現象保持警覺、深入調查。針對當前在線教育培訓中出現的知識產權侵權問題,有關部門應及時出臺具有約束力的指導意見,以便執法辦案有所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