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離婚後三樣東西女方拿不走,耍橫不好使!


新婚姻法:離婚後三樣東西女方拿不走,耍橫不好使!

1、男方在婚前全款或者按揭購買的房子

婚姻法規定,婚前買的房子,不管房產證上寫的誰的名字,都是屬於買房者的,結婚之前,男方已經全款買了房子,離婚後,這房子與女方沒有任何關係,如果在結婚之前是分期買的房子,婚後要是夫妻共同還房貸的話,房子屬於男方,但是,男方需要給女方出的一部分月供,還有就是房屋的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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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男方的個人賠償費用

如果男方和女方結婚後,在工作中發生了事故,所在的工作單位進行了相應的賠償,不管多少,這筆錢都是需要男方的個人財產,這個不能算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的兩人因為什麼原因離婚的話,這個錢是歸男方所有,女方是沒有權利對這個賠償的錢進行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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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方父母在遺囑當中留給男方的房產

如果男方的父母去世了的話,沒有立遺囑,就應該按照正常的順序來繼承,就應該兒子來繼承,男方父母的遺產是歸男方,和女方一點關係都沒有,不管是車子還是房子,如果夫妻離婚的話,女方是沒有權利對男方父母遺留下來的遺產,進行分割。

婚姻法出了新規定,夫妻雙方離婚的話,女方是不能對這三樣東西進行分割的,要是上面這些東西是女方的話,男方同樣也是不能進行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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