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案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在刑事侦查或审判中如何认定?

编辑:王晋鑫

涉黑案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在刑事侦查或审判中如何认定?

涉黑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

2018年,我国大力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旨在以刑事制裁的方式铲除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维护法律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给公众生活极大的安全感。我国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近几年涉黑犯罪组织也依法受到了相应的惩处,但是实践中也存在涉黑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形,那么涉黑案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呢?在刑事侦查或者审判中如何认定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涉及的罪名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在犯罪构成方面不尽相同,但都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均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有关。因此,涉黑案件中作为基础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有与该类犯罪组织有关的人(如组织、领导者、参与者或者支持、包庇者等)才可能构成涉黑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对于上述犯罪具体而言,根据其侵犯客体、犯罪对象、危害大小等的不同,各自具有独特的犯罪构成,因此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有区别。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其既侵犯了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同时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由于该罪是故意犯罪,因此若行为人在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情况下或者在被欺骗的情况下而加入其中的,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人如果之后发现自己加入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而不退出,并参与犯罪活动的,仍然构成本罪。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2)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是指我国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人员到我国境内(主要指我国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其侵犯的是我国的治安管理秩序。成立该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行为人须为境外黑社会组织人员。本罪同样是故意犯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明确认识并意识到自己具有特殊身份和行为的性质,否则不构成犯罪。

(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其既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司法机关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正常活动。本罪也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该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仍然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实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帮助逃匿等行为而使其逃避查禁或者不履行职责放纵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涉黑案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在刑事侦查或审判中如何认定?

常铮律师

明确犯罪构成中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关键就在于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知悉各个犯罪行为特有的构成要件,用于指导刑事司法实践活动,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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