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婚姻無效應該怎麼做?

婚姻無效和離婚有什麼區別?

婚姻無效是指婚姻自始無效,通俗來講,就是這段婚姻在法律上不承認其存在,而離婚是指在離婚登記後或法院判決、調解書生效後,該段婚姻就此終結,但在離婚之前該段婚姻是合法有效的。


宣告婚姻無效應該怎麼做?


什麼情況下婚姻是無效的?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以上情況因缺少婚姻成立的實質條件而無效。

如何向法院提出婚姻無效的申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規定:“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即,提出婚姻無效的申請人可以是當事人也可以是利害關係人。


一、一則案例解析

申請人陳某1、陳某2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決確認兩被申請人之間婚姻關係無效;二、兩被申請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系被申請人陳某3的哥哥、姐姐。陳某3自文化大革命下鄉後就長期患有疾病,並於2014年9月被確認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某年,申請人聽說被申請人談某(原系陳某3哥哥的兒媳)將陳某3從精神病院騙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並領取了結婚證。

後申請人至南京市秦淮區民政局瞭解此事,南京市秦淮區民政局出具了婚姻登記證明。

申請人認為陳某3系精神重症患者,且至今未治癒,但被申請人談某通過欺騙方式辦理了結婚登記,登記後陳某3仍在醫院治療,而談某根本不過問並與他人同居,申請人為此承受巨大精神痛苦,故提起訴訟。

宣告婚姻無效應該怎麼做?

二、法院認為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婚姻無效。據雙方當事人訴辯意見,本案爭議焦點為:一、兩申請人主體是否適格;二、談某與陳某3之間的婚姻是否無效。結合本案案情,本院對此具體評判如下:

(一)關於申請人是否主體適格。

本院認為,首先,兩申請人為被申請人陳某3的兄姐,係為陳某3的近親屬;其次,因陳某3自××××年××月23日即入住南京市青龍山××院治療,至今未出院。而如果將“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狹義理解為必須生活空間相同,根據陳某3的特殊情況,其權利將勢必受到影響,而且婚姻無效應從客觀上作出認定,如此才能根本保障婚姻各方的權益不受侵害,故就本案案情而言,兩申請人訴訟主體應適格。

(二)關於陳某3的婚姻是否無效。

本院認為,談某與陳某3之間的婚姻應為無效,理由為:

首先,申請人申請對陳某3的精神狀態以及既往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鑑定,後本院依法委託至具備資質的機構進行鑑定,鑑定明確陳某3登記結婚時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現談某雖對此提出異議,但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應當承擔不利後果。而反觀鑑定意見能夠完整客觀的評析陳某3的精神狀態,分析認定亦充分有據,故對此鑑定意見本院予以採信,應認定陳某3在登記結婚時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本案中,據司法鑑定意見書確認的事實可見,陳某3在結婚登記之時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及後果認識膚淺,而且談某是將陳某3從精神病院接出辦理結婚登記,隨後又將陳某3送回精神病院,此後並無共同生活,陳某3的近親屬對案涉婚姻締結時無從知曉,故此行為應已經侵害了陳某3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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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八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有關精神”的檢查,第九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精神病人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人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第三十八條規定“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疾病。”故精神分裂症應認定為醫學上不應當結婚類的疾病。本案中,陳某3入住南京市青龍山精神病院治療,至今仍在住院治療期間,診斷為精神分裂症,再結合陳某3在登記結婚時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且評定的基礎亦因陳某3患有精神分裂症,故應認定陳某3在登記結婚之時以及婚後所患精神疾病未治癒,此時締結的婚姻應為無效。

(理婚團隊律師 周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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