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卻以行賄罪判決,咋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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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起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卻以行賄罪判決的案件。2018年5月,雲南省昆明市晉寧區監委以涉嫌共同受賄對商人崔劍立案調查,在辦理過程中進一步發現行賄問題線索,並以涉嫌行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最終,法院判決崔劍犯行賄罪。本案的查處如何從受賄延伸到行賄?為什麼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指控未得到法院認定?

原來,2018年,晉寧區紀委監委在查辦二街鎮鎖溪渡村集體林權非法流轉案過程中,發現鎖溪渡村核桃基地建設項目投資方本應付給建設方雲南欣格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補償款99萬元,卻付給了僅為項目提供了約5000株樹苗,未參與項目其他建設的崔劍。崔劍向該項目提供的核桃樹苗總價值僅約7.5萬元,據此,晉寧區監委認為崔劍領取該99萬元不合理。隨後,對欣格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因犯職務侵佔罪已被判刑)及股東袁某(因犯行賄罪、職務侵佔罪已被判刑)進行詢問。袁某陳述,之所以把99萬元補償款給崔劍,是因時任林業局局長宋汝華(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已被判刑)給予了該公司幫助,宋汝華讓袁某將99萬元補償款給崔劍。楊某陳述,宋汝華雖未直接安排其將該99萬元給崔劍,但因袁某暗示宋汝華在崔劍苗圃中有利益關係,考慮到公司利益,遂同意由崔劍領取99萬元補償款。

經查,崔劍系宋汝華在晉寧公安分局工作時的同事之子,宋汝華與崔劍一直以叔侄相稱,兩人關係密切。對此,晉寧區監委認為,崔劍領取99萬元補償款利用了宋汝華的職務影響力,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同時,該核桃基地建設項目實施期間,晉寧區林業局本應撥給項目建設方的5萬元種苗補助款也被崔劍領取。崔劍在領取相應款項後,找袁某、楊某偽造了核桃基地建設施工協議,意圖使領取的99萬元補償款和5萬元種苗補助款合理化,該事實有相關書證,李某、袁某、楊某的證言相印證。

本案中,晉寧區紀委監委是在辦理其他問題線索中發現崔劍存在與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受賄嫌疑的,並研判崔劍存在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嫌疑,但當時並不掌握行賄的有關證據。綜合調查取證情況,晉寧區監委將宋汝華作為重點工作對象,鑑於宋汝華案情況複雜,且宋汝華具有長時間從事公安工作並擔任領導職務的經歷,晉寧區監委遂將案件的突破口選定涉嫌共同受賄的崔劍。因此,以崔劍涉嫌受賄罪對其立案調查。崔劍到案後,交代了其在宋汝華關照下多次獲得苗木補助款,並按照宋汝華要求,送給時任晉寧區林業局辦公室主任兼財務科長錢某(另案處理)約11萬元等情況。此後,崔劍進一步如實交代了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有關問題。

2018年10月23日,晉寧區監委將崔劍涉嫌行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案移送晉寧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8年12月5日,晉寧區人民檢察院以崔劍涉嫌行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向晉寧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然而,結合本案證據,晉寧區法院認為公訴機關關於崔劍的行為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指控證據不足,不能成立。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行為。本案中,首先,公訴機關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袁某、楊某請被告人崔劍辦事;其次,沒有證據證明崔劍利用宋汝華的影響力為袁某、楊某謀取了不正當利益;再次,也沒有證據證明崔劍利用與宋汝華的特殊關係,使宋汝華為袁某、楊某謀取了不正當利益。崔劍的行為不符合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因此,2019年8月8日,晉寧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崔劍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涉案贓款61.468萬元,沒收上繳國庫。(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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