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戶口在一起,拆遷款就有份嗎?

典型案例

以案釋法|只要戶口在一起,拆遷款就有份嗎?

儲小姐戶ロ從小就落在祖母處。1999年5月,褚小姐和其父母三人調配到別處。房子調配以後,褚小姐和父母住在一起。2013年春節後,因褚小姐的祖母張女士所住的房屋要拆遷,一家召開了家庭會議,褚小姐的父母表示願意放棄在動遷房屋補償安置費中的份額,當時褚小姐沒有參加家庭會議。2013年9月7日,張女士獲得貨幣補償款1137525.85元以及搬遷獎勵費、速遷費、搬場費23618.82元。之後,該補償費由褚小姐的叔叔負責用於買房讓儲女士居住。褚小姐認為,自已是拆遷房的同住人,應當分得拆遷款,而其祖母和叔叔擅自將拆遷款歸為己有,違背了曾經有過的家庭會議的口頭約定,侵犯了她的居住權。其祖母及叔叔則認為,是家庭會議中一致決定,由諸小姐的叔叔負責買房,至於說違背家庭會議,當時召開家庭會議時,小姐並沒有參加,而且褚小姐也沒有委託他人參加,無從談起和者小姐達成過ロ頭協議。

案例分析

根據當地有關規定,同住人是指在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褚小姐戶籍雖在拆遷房中,但1999年其父母享受福利分房時,她也是配房對象之一,以後亦不再居住係爭房屋,她不符合上述同住人的條件,已喪失了在拆遷房屋中的居住使用權。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褚小姐的訴訟請求。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