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爹比儿子大两岁”,法院“道歉”显然不能解决问题

近几天,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发出的一份判决书,因存在数处离奇“笔误”引起热议。在这份判决书中,“原告”刘某,1970年生,“代理人”刘某,1972年生,系原告刘某之子。对此,渭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向媒体表示,该院已安排法官修订补正判决书并对此事进行调查。

法院文书屡屡出错,远的不说,最近还有一例。前几天网上热传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张传票照片在“传唤事由”一栏上,是手写的“开房”两字。江宁法院回应说,“开房”系为“开庭”误写,已责令所涉法官、书记员道歉并给予其全院通报批评。

法律是神圣的,法律文书应该说是一件极其严肃的事情,一旦出现错误,当然不是一句道歉或者更正可以搪塞的。就拿渭城区法院的这份判决来说,被告于原告的名字居然都相同,而且还更改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书,又何以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如此不严谨的判决,当然更有理由让人怀疑此判决“出现程序违法”,“遗漏证据”。

法院判决,直接体现着司法公正。当然,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官也难免有粗心大意或者责任心不强。问题在于,事关当事人利益的事情,可以任由一人裁决?制发这样的文书不需要另外有人审核?这样的“判决”能够一路闯关,足够证明一些法院监督环节的失守!我们在指责这样的“神判决”的同时,更应该鞭策其监管机制的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