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丨济南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公布“打击拒执罪10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案例1

被执行人王成元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摘要】2014年9月11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王某某与王成元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民事调解书,就双方达成的还款协议依法予以确认。

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成元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法律义务,且多次无视传唤拒绝到庭,并将法院依法查封的车辆藏匿拒不交出,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案例2

被执行人宋新国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情摘要】2016年3月25日,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涉案房产归被告宋新国继承所有,被告宋新国向原告宋某某等人支付房屋份额补偿款。

判决生效后,法院向被执行人宋新国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宋新国未履行义务并将房产出卖。法院先后2次对宋新国依法进行拘留处罚,并对其罚款10万元,宋新国仍拒不履行。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将宋新国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3

被执行人刘琳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摘要】平阴县人民法院对邵某某与刘琳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刘琳偿还邵某某借款932000元并支付利息。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刘琳未履行法律义务,反将其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汽车,低价转移至其母亲胡某某名下。被执行人刘琳明知其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却“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决定依法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4

被执行人扬州市金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扬州市金秋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李某诉扬州市金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扬州市金秋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共同法定代表人丁金凤擅自将两被执行人账户16万多元转入自己名下银行账户内,且两公司银行账户陆续转入转出数额巨大,但始终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案例5

被执行人张传义继承纠纷案

【案情摘要】关于邱某某与张传义继承纠纷一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张传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某房屋腾空并交付于邱某某。

本案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张传义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院曾两次对张传义予以拘留,但其仍拒不迁出涉案房屋,该行为严重影响案件的执行,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张传义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6

被执行人徐孟圣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在申请执行人芦某某与被执行人徐孟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孟圣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亦拒不向法院报告其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至今的财产情况、经济收入、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徐孟圣与其妻子马某某共同从事生猪养殖业,有较大的经济收入,具备履行能力,但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法院决定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7

被执行人张兆福、山东聚华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摘要】2014年9月22日,济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3)济阳民初字第1842号判决,判决张兆福、山东聚华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某欠款共计6250000元及违约金。

执行阶段,法院对徐某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实,确认被执行人对浙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在法院对该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委托杨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将75万元工程款划走。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决定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8

被执行人赵方芹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情摘要】关于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方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赵方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某某股权转让金150665元及利息。

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赵方芹在本案执行期间与其女儿赵某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将其在济南泉圣冶金设备有限公司33%的股权以5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赵某某,并办理了工商登记。该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决定依法将被执行人赵方芹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9

被执行人李兆水物权保护纠纷案

【案情摘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0)槐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兆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腾出涉案房屋并交付于原告李某甲、李某乙。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李兆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要求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兆水一直未履行,并且在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后仍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李兆水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10

被执行人马彧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关于刘某与马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马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某转让款132万元及租金10928.7元。

本案在诉讼阶段,法院依法查封了马彧经营的济南历下浩正商务旅馆内的空调、电视机等物品一宗。在二审上诉期间,马彧将其所经营旅馆的经营权及旅馆内的全部资产,包括已被查封的财产,以480万元价格转让给第三人韩某某。被执行人马彧明知其财产已被法院查封仍然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法院决定将执行人马彧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