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潮陽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對張某、張某東、毛某等6宗非法經營犯罪案件14名被告人宣告一審判決,對
2017年10月份開始,被告人張某在同案人“阿南”(身份不明)以每月4000元工資的僱傭下,負責為“阿南”運載假煙的車隊洗路(即在路上巡查,如看到有檢查,就要通知“阿南”或者運載假煙的商務車司機避開檢查)、帶路、安排司機裝載假煙及登記司機出車次數。同年10月下旬開始,被告人張某東在被告人張某的安排下,駕駛一輛別克商務車運載假煙。同年11月中旬,被告人毛某在被告人張某東的串招下,夥同被告人張某東一起運載假煙。在每次出車運載假煙前,被告人張某給司機1000元作為路費,並將裝貨號碼交由司機駕駛車輛進行裝貨、出貨,後由司機駕車從潮陽區和平鎮出發沿324國道至濠江區河浦高速路口上高速,再由客戶聯繫告知司機運載假煙的目的地,司機到達目的地後將裝載假煙的車輛交給客戶進行卸貨。同年11月22日,被告人張某按照同案人“阿南”的交代,安排被告人張某東出車運載假煙。
當日凌晨2時許,公安機關在潮陽區324國道景麗華府路段查獲上述裝載假煙車輛,現場抓獲被告人張某東、毛某,繳獲捲菸芙蓉王(硬)12件、利群(硬紅)13件、玉溪(軟)3件、雙喜(硬)9件、雙喜(硬經典1906)2件及白沙(硬精品藍)5件。經鑑定,上述物品均屬假冒註冊商標且偽劣捲菸,總金額為356000元。2018年1月5日,被告人張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潮陽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張某東、毛某無視國家法律,為牟取非法收入,受他人僱傭幫助他人運載菸草專賣品,情節特別嚴重,妨害國家對專營專賣菸草製品的管理制度,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屬共同犯罪。被告人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張某東、毛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鑑於被告人張某、張某東、毛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當庭自願認罪,且被告人張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作用相對較小的主犯,故對被告人張某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張某東、毛某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該院遂依法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五年;判處被告人張某東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判處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各處罰金。
該院還依法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呂某民、吳某東、張某東、陳某、劉某燚、沈某賢等3年6個月至1年2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下一步,該院將嚴格按照省、市、區關於捲菸打假專項行動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堅持依法履職,公正司法,密切加強與區政法各部門的溝通協作,保持嚴打高壓態勢,嚴厲打擊捲菸製售假活動,全力促成守法經營、誠信經營的良好社會氛圍,為加快潮陽全面振興發展、建設汕頭西翼現代化新城區做出法院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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