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店产生噪声污染 邻居索赔精神损失费

施工声音、加工声音……如今,越来越多的噪音出现,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这不,永春市民颜某因不堪其扰,将一加工店告上了法庭。

2015年11月13日,颜某川在永春县石鼓镇注册经营一家不锈钢店,经营范围为不锈钢加工。

在生产期间,颜某认为颜某川在不锈钢加工时,不锈钢切割、打磨、敲打、钻孔、焊接等行为,产生噪声污染,严重影响其与家人的生活,遂向永春县环保局投诉。

永春县环保局多次对颜某川经营的不锈钢店进行检查,认为该店属于家庭式作坊,尚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要求其停止生产,在检查时该店都没有生产。

2016年10月28日,颜某川注销该不锈钢店,但此后不锈钢加工店仍有噪音。颜某以颜某川无视永春县环保局禁止生产处理决定,向永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颜某川停止在其家中加工不锈钢,排除噪声污染的妨害,并赔偿精神损害2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颜某提出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令驳回颜某的诉讼请求。后颜某不服上诉。

法院审理: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案系一起环境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审理的关键点在于环境噪声污染行为的认定,噪声污染造成损害的推定,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认定和数额确定等。案件中,不锈钢制品加工所产生的噪音超出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范围,污染程度较为明显,泉州中院通过适用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认定颜某川的噪声污染行为存在。

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达到以下条件的,就可以认定为噪音污染:

1、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

2、排放的噪声干扰了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

因此,因噪音扰民造成损害,而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是可以的。

只是什么是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目前,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案件不同,标准就不相同。例如受害人短时间的耳鸣、失眠,而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是不会支持的;但是因噪音造成的长时间失眠、疾病性耳鸣的,往往都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