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中院与金融税务部门助推破产企业“涅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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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破产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企业信用和税务问题,帮助破产重整企业“疗伤治病”走出困境?

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分别签署破产审判工作备忘录,创新性提出对破产企业处置不动产和股权时不再预征企业所得税,为重整企业消除信用障碍。

司法实践中,破产企业在处置不动产和股权时,需预缴企业所得税,这给处于“死亡边缘”的企业的清算、重整工作带来较大压力;而重整成功后,“重生”的新企业往往被认定为原企业主体的延续,原企业的债务虽然通过破产得以部分免除,但在银行机构看来,新企业由于名称、资质未变,旧企业的欠税、欠款等不良征信记录仍然留存,新企业因贷款困难等原因而面临“二次死亡”。

“这不利于‘僵尸企业’出清和重整企业‘重生’。”佛山中院副院长黄学军表示。佛山中院分别与人民银行佛山中心支行、佛山地税局签署了备忘录:

首次明确并归集了佛山地税支持企业破产重整及破产清算的税收优惠政策,创新性地提出了不再预征企业所得税,减轻企业运营和清算负担,并通过“核销死欠”通道为破产清算企业办理税务注销登记、隔断重整前后企业欠税记录。建立重整企业税务信用修复制度,并创新性提出在征信系统中对重整企业偿还债务信息变更以修复失信记录举措,为重整企业经营运行消除信用障碍。

府院协调,助推破产重整企业“涅槃重生”,这两份备忘录作为佛山破产案件处置工作联合协调小组工作机制的首批成果,下一步还将与工商、银监等部门强化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信用等重整配套机制,助力企业重生发展。

“破产审判工作是建立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关键环节,也是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抓手。”黄学军介绍说,2017年以来,佛山中院通过破产程序,成功促成富士宝公司等一批本土企业重整,化解金融债权8亿余元,盘活企业存量资产近12亿元,引进增量资产超过20亿元,妥善解决3000多名工人的就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