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违建”,违法建筑一般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房子明明住的好好的,终于等来拆迁,突然之间拆迁方却说我们居住了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没有补偿,甚至会收到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违法建筑的认定有着专门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尤其是在郊区,对于违建的认定却很少依据法律程序。那么,我们房屋真的涉及违建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如果建筑物手续问题的形成有其特殊的社会和历史原因,不用当以违法建筑来对待。在很多年前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执法还不是特别的规范,更何况很多情况已经是手续相对比较齐全的案例,即使存在瑕疵也是因为行政机关执法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的。而事实上在国内很多偏远地带特别是郊区房屋土地使用手续不全是非常之多,可能很大一部分群众的房屋使用土地没有任何手续,这属于历史和社会原因造成的,并不难一概而论。
同时《城乡规划法》中明确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且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违章建筑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法律要求,须有权的行政部门经法定的程序认定后才能确认为违章,拆迁和拆除违章是两套完全不同的法律程序,拆迁方是没有权利在拆迁过程中直接认定“违建”。
在我们实践中,没有齐全证件的房屋有很多,但是否属于实质上的违建,还需要进一步去考量。在征地拆迁活动中,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都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积极争取我们的合法权益,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也要及时主动来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争取一个谈判空间,增加我们谈判的筹码,也希望即将面临拆迁的被拆迁人都能得到满意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