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例!没开车也被判危险驾驶罪,车主们要注意了!

这年头,开车的人是越来越多了

经常开车的小伙伴都知道

一件事,那就是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这已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可是这马鞍山的李某没有开车

却因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制裁

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案件回溯

2018年3月29日10时左右

江某、李某和几个朋友共同在本市

花山区某土菜馆吃饭并饮酒

2018年3月30日凌晨30分左右

江某、李某约定江某先走,到某烧烤店汇合

李某将自己的小型轿车交江某驾驶

江某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

致三车受损

车主李某虽然没有驾驶车辆

案发时也不在车上

但是在明知江某饮酒的情况下

仍为江某提供了车辆

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共同犯罪

2018年6月27日,花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江某、李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判决有果,被告人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该案是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

我市查获的首例醉驾共犯案件。

法条直通车

那么看到这里,您肯定要问了

在什么情况下

成立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的共犯呢

那么就让小花来告诉你吧

在司法实践中

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此外,危险驾驶罪还有多种情形,比如追逐竞驶等等,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

司机朋友们,这下你们Get到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