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年头,开车的人是越来越多了
经常开车的小伙伴都知道
一件事,那就是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这已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可是这马鞍山的李某没有开车
却因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制裁
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案件回溯
2018年3月29日10时左右
江某、李某和几个朋友共同在本市
花山区某土菜馆吃饭并饮酒
2018年3月30日凌晨30分左右
江某、李某约定江某先走,到某烧烤店汇合
李某将自己的小型轿车交江某驾驶
江某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
致三车受损
车主李某虽然没有驾驶车辆
案发时也不在车上
但是在明知江某饮酒的情况下
仍为江某提供了车辆
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共同犯罪
2018年6月27日,花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江某、李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判决有果,被告人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该案是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
法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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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看到这里,您肯定要问了
在什么情况下
成立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的共犯呢
那么就让小花来告诉你吧
在司法实践中
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此外,危险驾驶罪还有多种情形,比如追逐竞驶等等,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
司机朋友们,这下你们Get到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