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骂、赶游客下车、强迫消费,“黑导游”以强迫交易罪获刑6个月

导游强迫游客购物,可能已经构成犯罪。

2018年6月10日,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云强迫交易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李云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李云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决。

事件经过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3日至15日,被告人李云受昆明云迪国际旅行社聘用,在云南省景洪市为所带游客提供导游服务并带游客到定点商家消费过程中,为达到迫使游客消费的目的,采取辱骂、威胁、对不参加消费的游客不发放房卡、对与其发生争执的游客驱赶换乘车辆等手段,强迫8名游客购买商品、消费“傣秀”自费项目,强迫交易金额达15156元,情节严重。

被告人李云强迫交易的视频于2017年12月17日在网上发布后,至12月29日该视频被60余家媒体网站、论坛和微信公众号转载报道,网民阅读总量17000余次,相关贴文680余条,转发8250余次,评论16200余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八条[强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而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等情形就已经达到追诉标准(情节严重)。由此可看出,本案中涉事导游强迫交易人数达8人,金额达1.5万余元,都达到刑事追诉的标准。李云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在法条上很清晰。

近年来,黑导游辱骂游客、强迫购物等恶劣行为屡禁不止。一些导游在强迫游客购物时,经常把“不怕投诉”挂在嘴边,这从侧面反应出,他们在内心里顶多只是把强制购物看成是一个服务质量问题,而丝毫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已踩踏法律红线。按照以往各地旅游部门、公安机关处理此类纠纷的情况来看,通常都是吊销导游证了之,最多加上治安处罚,而极少有追究刑事责任的事例。因此,有的导游被处罚了还接着干,成为名符其实的“黑导游”。

导游因强迫交易罪获刑,为旅游行业的行为底线敲响警钟:看似理直气壮的逼迫游客购物,实际上可能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此次案例具有很强的标杆意义。导游逼游客购物,情况严重可追究刑责,会产生比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