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他”去世,财产归集体所有?

在农村所谓“五保户”是指由民政部门出一点,政府出一点,当地村委会出一点,三者共同承担赡养的无劳动能力的,无儿无女的,无生活保降的单身老人为“五保户”。首先,根椐我国《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于农村"五保户"的遗产应该有原则的进行处理。

一、五保户的认定条件

现在称为特困供养人员,主要包括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要具备以下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五保户的资产继承 特困供养人员的财产继承权一般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该特困供养人员没有监护人,直接由村委会监护或者在五保家园(农村敬老院)生活,去世后由村委会等单位组织丧葬的,该特困供养人员的土地等资产应该收归村集体所有,由村村委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进行再分配或者作为村集体资产由村委会管理经营,所得的收入为村集体经济收入。

第二种情况:这种情况和你家的情况差不多,就是特困供养人员由其亲属监护,比如:照顾生活起居、看病就医意见去世后的丧葬等均有监护人料理,这种情况根据《民法通则》和《继承法》其资产可以由监护人继承。

第三种情况:这种情况和第一种差不多,有些特困供养人员没有监护人,但因为其人际关系好或者本社的习惯(公约)等原因,其生活起居、看病就医、丧葬等事项有本社(村民小组)共同料理或者轮流照顾的,其去世后资产可以由村民小组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