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坑姐!东胜一男子酒驾肇事竟让姐姐“顶包”!

2018年6月28日9时,大队路勤南线中队接到报警称:在东胜区土达公路与东康西线立交桥下口处,有车辆撞在道路中心隔离墩上。大队路勤南线中队民警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发现现场只有一名女子,经询问,该刘姓女子自称是肇事司机。其陈述,由于着急去单位上班,转弯时车速过快就撞到了道路中心的隔离墩上。经现场勘察,火眼金睛的民警发现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因为查看了肇事现场、车辆以及“驾驶员”后,他们发现肇事车辆受损严重,但是自称是司机的刘女士却毫发无损,这与常理不符。

经进一步追问,刘女士在接受询问过程中神色慌张、闪烁其辞,前言不搭后语。经验丰富的民警直接看出破绽,对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向其阐明了如若提供虚假证言将面临法律的处罚,最后刘女士迫于压力,权衡利弊后如实供述,真正的肇事司机是其弟刘某。

原来,当天早晨,刘某酒后驾驶蒙K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从东胜出发去往装备制造基地上班,当沿土达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东康西线立交桥右转弯时,撞至道路中心隔离墩上,因其害怕酒驾被处罚,自己就离开现场去了医院,打电话给其姐,让其到现场处理。刘女士到达现场后原打算赶快联系清障车将肇事车拖离现场一走了之,没想到还没等其离开现场警察就到了。随后,肇事司机刘某也被传唤至大队调查,抽取其血液后,经东胜区公安分局物证鉴定室检测,其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5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目前,刘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胜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等待刘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