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闻|银川一女子“微整形”结果成9级伤残!医生均没有整形资格……

二十岁的女子小李因爱美心切,轻信“赤脚医生”,做了溶脂针和抽脂术,没想到微整形变成了“危整形”,非但没让其变美不说,反而差点致其毁容。近日,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受害人因为瘦脸造成面部损害的侵权案件,依法判决二侵权人赔偿受害人损失近14万元。

2017年年初,年轻女子小李刚刚二十出头,本身底子不错的她为了让自己更美一点,脸更瘦一些,便听从朋友的介绍到王某处进行了面颈部溶脂针注射及抽脂术,结果术后出现红肿、面部僵硬等症状。小李简单用药后无果,又被王某推荐和介绍到马某处进行治疗,马某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其住所处对小李脸部实施了感染处理,并再次进行了抽脂术,但情况仍不见好转。两个月后,小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便到正规医院就诊,经诊断伤情为面部抽脂术后非结合分支杆菌感染,总共住院治疗42天。期间,医院给予临床手术等对症治疗。小李治疗共计产生医疗费3万余元,其中王某支付了大部分。小李治疗结束后,经鉴定脸部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其要求王某和马某赔偿,但双方协商未果,故小李诉至法院。

审理中,法院送达时发现王某的手机号已经停机,其原租赁来从事微整形的房屋已经关门,王某下落不明,法庭遂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审理时马某到庭,但其否认自己在案件中存在过错,认为损害均是王某使用了受污染的注射针造成,拒绝赔偿。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二被告不具备从医资格,非法从事整形,对小李的损害具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的损害后果符合二被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即多因一果致人损害,且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王某和马某应平均承担原告的损失。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在扣减已付医疗费的基础上,再赔偿李某损失5万余元,判决马某赔偿李某8万余元。一审宣判后,马某不符判决,向银川市中院提起上诉,后又撤诉。目前原审判决已经生效,马某主动联系法院履行了赔偿义务。

借此案例,法官提醒爱美的女士们,从事微整形等医疗美容行业者必须具备医师执业证书,广大爱美女性应肯定自身的魅力,如有确切需要,在进行整形手术前,选择正规的医院或美容机构,核实整形师的从业资质,确保手术放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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