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锦莲申请赔偿4140万!服刑18年后被改判无罪

李锦莲向江西省监察委要求追究当年办案人员刑事责任

7月18日,“毒糖杀人案”当事人李锦莲向江西高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提出共计41402694.6元的国家赔偿,并要求法院就当年错判造成的影响向自己赔礼道歉。目前法院已正式受理该申请。

今年6月,江西高院再审20年前的“毒糖杀人案”,李锦莲在服刑19年后被宣告无罪。此外,作为“平冤”当事人,李锦莲向江西省监察委递交了两份《刑事控告书》,要求监察委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对当年的办案人员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

追溯

1998年10月9日下午约6时,江西省遂川县横岭乡茂源村里,时年11岁的小林与10岁的弟弟小红在家附近的石壁上捡到四粒“桂花奶糖”,食用后不久中毒死亡。警方从现场发现三张“桂花奶糖”包装纸。经鉴定,糖纸上被检出“毒鼠强”成分,小林、小红是“毒鼠强”中毒死亡。10月10日,48岁的村民李锦莲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警方带走。同年12月22日,李锦莲被批准逮捕。

1999年,吉安地区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锦莲死刑缓期执行。从此,李锦莲开始了长达19年的申诉。经最高法指令再审后,2018年6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宣判,判决赔偿请求人无罪,并予以释放。

昨天上午,李锦莲在两名律师的陪同下,向江西高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向江西高院提出共计41402694.6元国家赔偿,其中包括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0902694.6元、公民生命健康权赔偿金10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万元以及历年申诉的实际支出50万元。

其中,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李锦莲及其律师认为,家庭成员因为他的案子遭受了巨大创伤:比如李锦莲女儿因为20年一直为父亲申冤,至今未能成家;以及2011年本案第一次再审时,李锦莲的母亲尚在人世,如果当时案件得以纠正,母子尚可团聚。李锦莲母亲于2012年去世,其临终前仍未能见到儿子重获自由。

平冤后首次提出刑事控告

在递交国家赔偿申请的同时,李锦莲还向江西省监察委递交了两份《刑事控告书》,表示当年案发后,妻子因为案件非正常死亡,自己则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遇到各种违法调查手段,李锦莲要求法院对参与案件的公安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李锦莲的妻子陈春香在案发期间被带走讯问,回家几天后死亡。对陈春香的死因,村里人曾对记者回忆说是喝了农药,但李锦莲女儿李春兰认为另有原因。

今年5月18日,江西省高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李锦莲案。庭审中,辩护律师刘长称李锦莲曾遭遇刑讯逼供、疲劳审讯和非法取证。

据报道,李锦莲被改判无罪释放47天之后,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要求法院赔偿其自由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4100余万元。

看到这个赔偿金额,可能很多人都会吓一跳,需要赔这么多吗?其实,有关冤错案国家赔偿有明确法律规定。该怎么赔、赔多少都有法可依,从来没有“特案特办”这一说。

我们先看一看4100万元是怎么构成的。根据报道,4100万元由三部分组成,人身自由赔偿金,侵害生命健康权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应该说,这三部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首先,法律对人身自由赔偿的规定是,“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样的规定非常明确,要赔多少一目了然。对这一部分,李锦莲要求按日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这一点明显缺少法律依据。其次是对侵害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这部分赔偿的前提是,确实造成身体伤害的,需要赔偿。而是否赔偿则需要法院依据证据来判定,这里不好评价。最后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李锦莲要求2000万元的赔偿金,大大超出了以往相关案例的赔偿金额。事实上,精神损害是一种不可量化的损害,无论多少钱都无法弥补一个人精神上的伤害,所谓“赔偿”其实只能算是一种补偿,只具有心理安慰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司法机关错案纠正力度的加大,很多被纠正的冤错案都已经经过了国家赔偿程序。随着媒体的持续报道,国家赔偿的数额早已去神秘化。在有先例的情况下,像李锦莲这样的案子大概能赔多少,每个人心里都会有一个估算。

比如最近的陈满案。陈满被关押了23年,是目前所有冤错案中关押时间最长的一个,他申请了966万元的国家赔偿,最后获得270多万元,其中包括9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还有两个极端的案例——呼格案和聂树斌案。两个案件的当事人都已经死亡,呼格案国家赔偿一共是205万多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是100万元。聂树斌案国家赔偿一共是268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是130万元。与此相关的,像张氏叔侄案国家赔偿也是一两百万元。

无论是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是相关的案例,都体现了我国国家赔偿的立法精神是国家对受到公权力伤害的人给予的一种补救措施,体现了公权力的自我约束与法律的公平公正,但国家赔偿并不是要对当年的错案进行惩罚性报复。因此,大多情况下,国家赔偿的实际金额都会与当事人的期望相差较大。

必须承认,当受害者要求国家赔偿的时候,已经是损害发生以后了,国家赔偿与伤害之间是没法画等号的。从某种程度上说,国家赔偿更具有社会正义与法律公正的象征意义,而实际意义早已淹没在时间的长河中了。当事人也好,公众也好,情绪化地对国家赔偿要求过高,显然是一种曲解。

对冤错案受害人来讲,除了期望金钱的补偿以外,应该还有对重新融入社会,对未来再次获得美好生活的期望。不可否认,一个冤错案破坏的是当事人原有的社会关系。就像李锦莲入狱以后其妻子和母亲相继去世,女儿为了帮他平反冤情,耽误了个人的生活,这些损失无法用金钱计算。所以,陈满和李锦莲都向法院提出了恢复名誉的要求,虽然于法无据,但是体现了他们对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的期待。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法院还是当地政府,关心他们,给他们更多的温暖,积极帮助他们开始新生活,可能是另一种更有意义的“国家赔偿”。

法律无情人有情,与其只关注国家赔偿的金额多少,不如为冤错案当事人提供更多积极现实的帮助,让我们的国家赔偿更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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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慰藉也很重要

无罪出狱一周后,李锦莲发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贴在村委会门前,宣告他无罪、消除影响的通告不见了。虽然村委会干部解释,这可能是因为“最近风雨太大,给吹掉了”,但李锦莲认定,通告就是被人撕掉的。李锦莲如此看重那一纸无罪通告,无非是因为多年来压在他身上的精神负担实在太过沉重。

由此得到的启示是,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看待国家赔偿的作用和意义?重新回看李锦莲这些年来的经历,人们的心情必然无法轻松。即使国家赔偿金额得到满足,李锦莲妻子的生命以及女儿的青春都无法挽回。因此,要关注国家赔偿数额,更要重视对受害者心理层面上的抚慰,这才更符合国家赔偿的初衷。比如,通过一些积极的引导和帮助使李锦莲重获生活的信心,这可能比巨额赔款来得更为有效、更为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