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从严处理“小作坊”环境污染犯罪活动——被告人陈某和、陈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09年7、8月份,被告人陈某和在汕头市金平区无证经营一电镀厂进行电镀加工,主要加工镀锌、镀镍、镀铬产品。被告人陈某于2010年开始在上述电镀厂帮忙加工电镀产品。被告人陈某和、陈某在无配套任何污水处理设备,也未获得相关污水排放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在加工电镀产品过程中,将加工电镀产品产生的电镀废水私自通过工场里的地下管道,即生产车间南侧和西侧废水排放口直接排到外面的下水管道。

2016年10月24日,上述电镀厂被汕头市环境保护局金平分局查处,汕头市环境保护局金平分局相关人员在工场外西南侧废水排放口和西侧废水排放口提取了该厂排放的电镀污水样品。经广东省汕头市环境保护金平监测站检测,参照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规定的非珠三角新建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该工场外西南侧废水排放口提取的污水样品总铬超标0.7倍,总铜超标93.6倍,总镍超标5.6倍;工场外西侧废水排放口提取的污水样品总铬超标5.0倍,总铜超标213倍,总镍超标12.2倍。

裁判结果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2日作出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提出上诉,后又撤诉,被告人陈某和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01

本案的二被告人为父子关系,为牟取非法利益,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被告人陈某和在未取得任何经营的情况下,设立非法电镀作坊,并和其儿子陈某从事金属电镀加工。为获取更多利润,被告人陈某和和陈某在明知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仍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电镀废水未经任何污染防治设备通过暗管直接排出下水道,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02

该家庭作坊无证经营时间之久,持续污染之大。被告人陈某和自2009年7、8月份起就开始无证经营该电镀厂,被告人陈某于2010年开始在上述电镀厂帮忙加工电镀产品。至2016年10月24日上述电镀厂被汕头市环境保护局金平分局查处时,已非法排污持续七年之久。检测在该厂排污口提取的电镀污水样品,参照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规定的非珠三角新建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该工场外西南侧废水排放口提取的污水样品总铬超标0.7倍,总铜超标93.6倍,总镍超标5.6倍;工场外西侧废水排放口提取的污水样品总铬超标5.0倍,总铜超标213倍,总镍超标12.2倍。由此可见,七年排污对环境污染影响之重。

03

本案警示我们,司法机关要继续加强对环境污染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针对环境污染犯罪活动呈现规模较小、隐蔽性强、周期反复等特点,建立多元监管制度,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发现一宗严肃处理一宗,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重要示范和引领作用。同时司法机关要深入有效开展对广大企业及群众的普法工作,引导企业群众有序参与经济发展与环境治理,从根源上消灭环境污染违法活动。

文稿:段旭 张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