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出台,深化打击黑广播、伪基站

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将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2006年,我省出台《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无线电越来越广泛地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中,无线电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方面,各行业各领域对频谱资源使用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频谱资源日趋紧张,非法占用、使用无线电等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的现象频发,私设电台特别是“伪基站”、“黑广播”等问题突出;另一方面,无线电管理领域的改革不断深化,国务院、中央军委于2016年11月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作出修改。因此,迫切需要对我省条例进行全面修订。”省政府法制办二级巡视员孙成文说。

可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配置频谱资源

为合理配置无线电频谱资源,提高频谱资源使用效率,《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增加了无线电频谱资源规划制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和频谱资源规划,以及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全省无线电频谱资源规划。”并且,根据国家规定的部分商用无线电频率市场化配置制度,增加一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和频率审批权限,可以依法对部分无线电频率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配置频谱资源。”

为推动我省无线电管理军地融合体系建设,《条例》在第四条第二款增加了“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军地无线电管理协调机制,推动无线电管理军民融合体系建设,加强频谱资源统筹和专业技术协作,提升军地无线电协同管理能力”的内容,通过立法的规范引领作用,加强军民资源的优化配置,推进军地之间技术设施的共建共享和信息资源的共享共用,加快形成军民融合发展的态势。

禁止利用业余无线电台从事营利性活动

“各领域无线电干扰层出不穷,利用无线电技术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威胁到了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说,特别是近年来,利用“黑广播”、“伪基站”等非法无线电台站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日益增多,利用无线电技术实施考试作弊、侵犯公民隐私等活动屡见不鲜,利用非法无线电台从事法轮功、邪教宣传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活动时有出现。对此,《条例》加强了制度设计,围绕无线电安全设置法律“雷区”,深化打击“黑广播”“伪基站”等违法行为。

《条例》明确了对航天、航空、航海、铁路以及抢险救灾等无线电专用频率的特殊保护制度,为重要行业无线电频率的安全使用提供了法律保障。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航天、航空、航海、铁路以及抢险救灾等无线电专用频率应当予以重点保护,其他发射、辐射无线电波的设备对其造成有害干扰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行政措施或者技术手段予以制止。”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为非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提供场所、设备等便利条件。”

“依法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只能用于相互通信、技术研究和自我训练。禁止擅自发送和接收其专用频率范围外的信号或者利用业余无线电台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擅自发送和接收其专用频率范围外的信号,或者利用业余无线电台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立健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电磁辐射污染是目前公众关注度较高的敏感问题。《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回应了群众关切。”石晓介绍,结合《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条例》在第二十四条增加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防止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的内容。

在国家重要会议、重要体育赛事等重大活动期间,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尤为重要。为此,《条例》第四十五条分别对重大活动联动保障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作出了规定。第一款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无线电安全保障联动机制,配备必要的无线电管理人员和装备,加强与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保障国家重要会议、重要体育赛事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无线电安全。”第二款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应急保障机制建设,完善无线电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无线电管理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