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考点

《民法总则》考点16: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1.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注意: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 承包经营户。

3.债务承担:

1.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 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民法总则》考点17:

【法人分类】

1.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 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两种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 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 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 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注:法人几乎每年考一道题,属于传统的重要考点,须掌 握)

《民法总则》考点18:

【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产生。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 人的法定代表人。

2.责任归属。

1.以法人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 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执行职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3.追偿。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民法总则》考点19:

【捐助法人】

1.捐助法人包括: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及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 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 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 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捐助法人必须登记设立。

3.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 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4.捐助法人必须设监督机构。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5.捐助人的权利。

1.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 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2.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民法总则》考点20:

【意思表示生效】

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

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 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 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民法总则》考点21:

【意思表示的解释】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 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 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民法总则》考点22:

【重大误解】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构予以撤销。

1.重大误解,可撤销,《民法总则》抛弃了可变更的概念;

2.撤销权人:行为人有权请求撤销;

3.如何撤销?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有仲裁条款则申请仲裁,没仲裁条款,则起诉;

4.司法考试中除了考重大误解外,还考动机错误,《民法总则》并未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 动机发生错误,对方无从知悉,没有误解之可能,不能撤销。例:甲因家里没有电视机,去 超市购买了电视机,回家后发现自己的妻子已经在另一商场以更低价格购买了一台电视机, 甲可否以重大误解撤销买卖合同?不可,此时属于动机错误,不能撤销。

《民法总则》考点23:

【双方虚假行为与隐藏行为】

1.双方虚假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隐藏行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例:富二代甲欲赠与玛莎拉蒂总裁汽车给一知名女星乙,恐外人炒作,故甲与乙签订汽车 买卖合同。甲将玛莎拉蒂总裁交付给乙,乙知道是赠与,不向甲付款。甲、乙双方并无买卖 汽车的意思表示,属双方虚假行为,无效;双方虚假行为隐藏着的赠与行为(隐藏行为), 没有效力瑕疵,有效。(注:《民法总则》新增条款,特别重要,务必解决。)

《民法总则》考点24:

【欺诈】

(1)第一层次:做题时,看到诱、骗、谎称、伪称、假冒等词语,一般考的就是欺诈。

(2)第二层次:当事人之间的欺诈,谁有撤销权?受欺诈方。

(3)第三层次:如何撤销?起诉或申请仲裁。

(4)第四层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可否撤销?有条件限制,在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 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关于欺诈,司法考试考题 的层次几乎逃不出该四个层次,且年年必考欺诈,考生当知其重要性。为了真的玛莎拉蒂, 干掉它!) 我的奋斗将会载入历史。

《民法总则》考点25:

【胁迫】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 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第一层次:当事人之间胁迫,受胁迫方有撤销权;

2.第二层次:第三人实施胁迫,受胁迫方同样有撤销权,不要求对方是否知情,此点与第三 人实施欺诈不同,请注意;

3.第三层次:如何撤销?起诉或申请仲裁,不能通知撤销;

4. 第四层次:胁迫必须具有违法性,具体判断:(1)目的不法,胁迫;(2)手段不法,胁迫;

3.目的合法,手段合法,两者无关联,结合起来亦为不法,胁迫;(4)只有目的合法,

手段合法,两者有关联,结合起来不构成胁迫。(注:胁迫在司考中的考点,逃不出此四个 层次,第二层次因民法总则新规定,会成为2017年重点,务必掌握;第四层次,2013年 考过_次,属于判断胁迫之难点。)

《民法总则》考点26:

【显失公平】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 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第_层次:显失公平的情形:(1)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此时相当于以前规定的乘人之 危,因此趁人之危已经合并到显失公平之中);(2)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

(2)第二层次:判断时间点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而不是成立后。

(3)第三层次:受损害方有撤销权;

(4)第四层次:起诉撤销或申请仲裁撤销(以有仲裁条款为前提)。

《民法总则》考点27:

【撤销权行使期间】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考点1:起算点,主观标准;注意重大 误解撤销的期间是3个月,新变化内容,可考性极大)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考点2:起算点: 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这是和其他撤销事由的起算点不一样的地方)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考点3:起算 点,客观标准,自行为发生之日起算5年)

因此,撤销权受双重除斥期间的限制!

《民法总则》考点28:

【无权代理】

1.第一层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 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注:即无权代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须被代理人的追认。)

2.第二层次: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 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注:未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3.第三层次: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 式作出。(注:通知撤销,无须诉讼或仲裁)

4.第四层次: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 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 益。(注:这个层次,非常有可能成为今年的考点,因为属于新增的考点,掌握之)

5.第五层次: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

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之考点,逃不开该五个层次,今年可考性较大)

《民法总则》考点29:

【复代理】

1.第一层次:须代理人有复任权,包括:(1)被代理人事先同意;(2)被代理人事后追认; (3)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

2.第二层次: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 委托的第三人。(因为第三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3.第三层次: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4.第四层次:代理人无复任权,即不符合第一层次的三种情形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 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民法总则专门规定了复代理制度,司法考试出题逃不过这四个层次,今年重点,须掌握)

《民法总则》考点30:

【免责事由】

1.见义勇为:

(1)第一层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 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注:在第一层次即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改变了侵权责任法 的规定,务请注意)(2)第二层次: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 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层次注意是"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紧急救助: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自愿 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即使故意或重大过失,也免责,此条款太特别,也受到很多民法学者的 诟病,考生务必掌握即使故意或重大过失也免责)

《民法总则》考点31: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 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注意,须知道义务人,考点所在。)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注:权利受到损害之曰。)

(3)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注: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曰。)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 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5)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

算。(注:第5、6点,是民法总则新增考点,务必掌握,是今年考试重点,但并不是难点。)

《民法总则》考点32:

【别除权与取回权】

在债务人的财产上设有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别除权;在破产 时,非为债务人所有之物,所有人有取回该物的权利,此为取回权。

(注:2016年真题表现出民商结合、民法民诉结合的考试趋势,这个考点为民法与破产法 的结合考点,请朋友们注意。)

《民法总则》考点33:

【继受取得】

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分为创设与移转两种:一创设的继受取得,即所有 人在自己的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如房屋所有人在其房屋上为他人设定抵押权;二移 转的继受取得,即物权人将自己享有的物权以一定法律行为移转给他人,如房屋所有人将房 屋出卖或赠与他人,他人根据其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

《民法总则》考点34:

【抛弃】

抛弃只要权利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生效,是单方民事行为。但他物权的抛弃,须向因抛弃 而受利益的人为意思表示;不动产物权的抛弃,还须办理注销登记才发生效力。如果因物权 抛弃会妨害他人权利,则物权人不得任意抛弃其权利。如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承包经营权,因 有对农村集体组织的义务,所以不能随意抛弃,以免损害农村集体组织的权利。

《民法总则》考点35:

【物权的混同】

是指同一物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一人时,其他物权因混同而消灭。也指所有权以外的他 物权与以该他物权为标的之权利归属于一人时,其权利因混同而消灭。例外:同一物的所有 权与他物权过属于一人时,如果对于所有人有法律上的利益,或者对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 益时,他物权就不因混同而消灭。【案例】马匀将其所有的房屋先抵押给华腾,然后又抵押给建林,华腾是第一次序的抵押权 人,建林是第二次序的抵押权人。后马匀取得华腾的抵押权。请问,马匀所取得的抵押权是 否因混同而消灭? 依混同消灭的原则,使马匀的抵押权消灭,则马匀就可能因建林升为第一次序 的抵押权人受到损害,所以从马匀的利益出发,马匀取得的华腾的抵押权不因混同而消灭。

《民法总则》考点36:

【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在物权让与的合 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如,甲将其所有的《茶经》出卖给乙,所有权 于交付时移转,但甲还想留书阅读一定时间,此时甲可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使乙取得间接占有, 以代替现实交付。

《民法总则》考点37:

【指示交付】

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如, 甲将其已经出租给丙的海南黄花梨家具出卖给乙,但由于租赁期未满,暂时无法收回,甲可 以把其家具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乙,以代替现实交付。

《民法总则》考点38:

【拟制交付】

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这时如果 标的物仍由出让人或第三人占有时,受让人则取得对物的间接占有。

《民法总则》考点39:

【排除妨碍请求权】

由于他人的非法行为,致使物权人无法充分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时,物权人 可以请求侵害人排除妨碍或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排除妨碍。如:房屋所有人甲与乙签订承揽 合同,约定由乙修缮甲的房屋,但乙无故中途停止已经开始的修缮工作,因而妨碍甲居住房 屋。此时,甲能否依其对于房屋的所有权提起排除妨碍的诉讼?

物权人只有对于与履行物权人与侵害人之间的合同义务无关的妨碍才可以请求 排出妨碍。此时只能根据承揽合同请求履行合同而不能依其对房屋的所有权提起排除妨碍的 诉讼。

《民法总则》考点40:

【返还原物请求权】

物权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可以向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或请求法院责令非 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如:小偷乙偷了甲人民币1000元,甲能否请求乙返还此1000元人民 币(就是被偷的10张100元)?小偷乙偷了甲10包水泥放于仓库,甲能否请求乙返还此 10包水泥?

货币占有即所有,只能请求返还等值的人民币;物品已经具有特定化性质,且 仍然存在,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水泥)。

《民法总则》考点 41:【抵押财产】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 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该抵押是否有效?

有效。请注意"以外的财产"。

《民法总则》考点42:【抵押权顺位】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则清偿:

第_,抵押权都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第三,抵押权均未登记(当然仅限于动产), 如甲的抵押权于2017.2.1设立,乙的抵押权于2017年2.10设立,谁的抵押权更优先?

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民法总则》考点43:【抵押物出租】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即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 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先租后押)。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该 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即已登记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抵押物的受让人不 具有约束力(先押后租)。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 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 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经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的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民法总则》考点 44:【留置权取得】

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此点经常考);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多次考到)。 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

1.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

2.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

3.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

问:1.甲偷取乙的货物置于仓库并缴纳了 1万的保管费,乙要求甲返还,甲可否以自己支付 了保管费须乙交付,否则行使留置权留置货物? 2.可否留置身份证? 3.运输合同中,承运人 有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的义务,在运送途中能否以未付运费为由留置货物?

此三问,均不可以主张留置权。理由分别是不符合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的三 种情形。最近三年考试经常涉及,请务必注意,切记、切记、切记!

《民法总则》考点45:【动产质权善意取得】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 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1.出质人并非所有权人;

2.出质人合法占有质物;

3.质权人接受质物时不知情;

4.无须支付合理对价。

《民法总则》考点46:【精神损害赔偿】

侵犯哪些权利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1.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2.死者人格利益;

3.身份权(监护权、配偶权);

4.—般人格权;

5.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

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1.法人、其他组织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加害给付中违约之诉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3.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总则》考点47:【排除妨碍请求权】

叶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卖给沈某,交房及过户前,沈某擅自撬门装修,施工导师邻居赵某经 常失眠。

(1)赵某可以请求所有权人叶某(尚未过户)排除妨碍;

(2)赵某可以请求沈某排除妨碍,因为沈某是直接妨害人;

(3)赵某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没有达到严重损害的后果;

(4)排除妨碍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民法总则》考点48:【事实行为取得所有权】

神州公司依法取得北京编号23-1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 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神州公司后来将房屋出卖给九州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尚 未登记过户。

(1)神州公司因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

(2)九州公司尚未取得所有权,因尚未完成过户登记。

(3)神州公司应当将房屋先登记在自己名下,再过户给九州公司。

《民法总则》考点49:【主物与从物】

从物,非主物成分、常辅助主物效用、与主物同属于一人的物。台灯与灯罩,台灯主物,灯 罩从物;电视机与遥控器,电视机主物,遥控器从物。问:

(1)窗户是不是房屋的从物?

(2)甲的遥控器是不是乙的电视机之从物?

(3)不动产可否作为从物?

答案:

1.窗户与房屋属于一物,窗户是房屋的成分,因此并非主物与从物(两个物)之关系;

2.如果不是同一物主,则无主物与从物之关系;

3.不动产是否可以作为从物,我国法并无明文规定。理论上我们认为,房屋之外的停车场、 厕所,应属于房屋之从物。

《民法总则》考点50:【著作权与肖像权】

天天蓝影楼与甲约定,为甲免费拍写真集,甲允许天天蓝影楼使用其中一张照片作为影楼的 橱窗广告。后甲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在伟哥公司的"伟哥"药品广告上。经查,伟哥公司看到 该橱窗广告,灵机一动,从该影楼花1000元买到该照片。问:

(1)天天蓝影楼是否侵害甲的隐私权?

(2)天天蓝影楼是否侵犯甲的肖像权?

(3)天天蓝影楼是否侵犯甲的著作权?

(1)隐私权是一次性的权利,甲已许可影楼公开使用照片,不再是隐私,并未侵犯甲的隐私权。

(2)伟哥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甲的肖像侵犯甲的肖像权,影楼为伟哥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帮 助,构成共同侵权,故影楼侵犯甲的肖像权。

(3)照片属于委托作品,著作权在没有约定时归受托人(影楼),故并不侵犯甲的著作权

民法总则》考点 51:【复制权与肖像权】

甲将自己的自拍的生活照在某网站上传播,乙公司擅自下载这些生活照并配上相关文字出版 成书,丙书店购进该书销售。

(1)乙公司是否侵犯甲的发表权、复制权?

(2)乙公司是否侵犯甲的肖像权?

答:(1)甲已经公开生活照,发表权一次用尽,故不侵犯甲的发表权;乙公司擅自下载生活照 复制出版成书,侵犯甲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

(2)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甲的肖像(生活照),且以营利为目的,侵犯甲的肖像权。

(3)丙书店购进书销售,侵犯甲的发行权及获得报酬权。丙应停止侵害、销毀侵权物品、返还 侵权所得利润。若丙有过错,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总则》考点 52:【共同共有】

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类型:1.夫妻共有财产;2.家庭共 有财产;3.共同继承的财产(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4.合伙财产(有争议,按照三大 本认为是共同共有)。

《民法总则》考点 53:【占有改定】

是指不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须继续占有出让的动产时,出让人与受让人订立合同,使出让人 由原来的所有人的占有变为非所有权人的占有,而受让人已取得物权。如,甲将自己的电脑 卖给乙,双方约定电脑卖给乙后仍然由甲使用一个月。乙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取得所有权。

《民法总则》考点 54:【善意取得】

又叫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 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构成要件:

(1)有无权处分;

(2)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3)以合理价格受让;

(4)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 人。

《民法总则》考点 55:【善意的认定】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

为善意。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1)登记簿上存在 有效的异议登记;(2)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3)登记簿上已 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 项;(4)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5)受让人知道他人已依法享有不动 产物权。

(2)"重大过失":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 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 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民法总则》考点 56:【姓名权立法解释】

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解释如下: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民法总则》考点 57:【原因行为瑕疵与善意取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2.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52条规定被认定无效(即原因行为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不 能善意取得);

3.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注意:一定是被撤 销,受让人才不能善意取得;如果仅仅是可撤销,尚未被撤销,则受让人仍可善意取得)。

《民法总则》考点 58:【遗失物与善意取得】

遗失物如果通过转让被第三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受让人(第三人)之日起2年内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但第三人通过拍卖或 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第三人支付的费 用。权利人向第三人支付支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民法总则》考点 59:【无效的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_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是合同法52条的规定,大家务必掌握。但让考生容易忽略的是,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司考至少考了两次, 考得比较隐蔽,掌握之。)

《民法总则》考点 60:【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 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 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前述考点是传统考点,考生容易掌握)后面可以新 增及重要考试侧面-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无权代理人履 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无权代理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 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丨(赔偿的范围须注意)。

《民法总则》考点61:【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构 成要件:

(1)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无代理权;

(3)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这一构成要件是考试命题之方向,如交付印章与行 为人保管,或把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交付行为人,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 第三人根据行为人握有本人大印的事实,即可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命题案例出题点几乎在于 此,考生当切记丨切记!)

(4)须相对人为善意

【民法重要考点汇总__《物权法》部分】

《物权法》考点62:【抵押物转让】

1.第一层次:标的物设定抵押权后,限制了所有权人的处分权能,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在抵 押期间转让抵押物属于无权处分。(注:此考点很多考生问及,请与善意取得结合起来复习。)

2.第二层次: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有三种情形, 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1)债务人自己清偿债务,可以转让抵押财产。理论基础是,主债权消灭,抵押权随之消 灭。(注:曾考一次,法条没有表述,但根据理论可以推出。)

。2)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可以转让抵押财产。理论基础仍然是主债权消灭,抵押权随之 消灭。(注:曾考_次,侧面是这样考的,受让人承诺代为清偿债务,可否转让抵押财产? 不行。承诺代为清偿,即尚未清偿,主债务仍然存在,抵押权仍然存续。)

4. 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转让抵押财产的。(注:此时,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 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 由债务人清偿。此点尚未考过,注意!)

《民法总则》考点63:【抵押权与租赁】

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 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总结:

1.第_层次:先租后押,实现抵押权后,仍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2.第二层次:先押后租。分两种情形:

1.先抵押,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后出租,实现抵押权后,买卖破租赁;

2.先抵押,抵押权尚未登记的,后出租,实现抵押权后,仍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民法总则》考点64:【动产浮动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 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 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1.第一层次:设立动产浮动抵押的主体有限制-只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业生产经营者。 (注:侧面考了一次,没正面考过)

2.第二层次:可以设立动产浮动抵押的财产是动产,且具有不确定性及集合性。

3.第三层次:抵押合同生效,动产浮动抵押权设立,登记具有对抗效力。(注:曾考一次。)

4.第四层次:登记机关-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考了一次。)

5.第五层次:登记对抗的例外-即使登记了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 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注:也考了一次。)

注:这两年来,动产浮动抵押和最高额抵押是考试趋势!

《民法总则》考点65:【免责的债务承担与担保责任】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 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例:甲向银行借款1000万,乙提供保证。甲现在将800万债务转

移给丙承担,债权人银行同意,乙也口头同意。问乙对多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因没有经过 乙的书面同意,所以,乙只对剩余的200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对已经转让的800万元 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此考点曾考过一次,注意三个层次的陷阱:

1.第一层次:前提必须是第三人提供担保,可以是物保也可能是人保;

2.第二层次:必须是书面同意转让债务,口头同意相当于未同意;

3.第三层次:仅对剩余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这是"相应"的意思。)

《物权法》考点66:【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1.条件: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毀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

2.行使: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3.提存: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注:担保物权的分值比较高,考得比较多,单纯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考点已经反复考, 近几年来有考担保物权的一般特征的趋势,请注意。)

《物权法》考点67:【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1.第一层次:构成要件:(1)须为对外转让,对内转让、继承、遗赠,不能主张优先权购买 权;

(2)须为同等条件;

(3)须在约定或法定期间行使。

2.第二层次:期间的确定: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1)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 间为准;(2)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 十五日;

3.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 五日;

4.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 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3.第三层次:例外规定-

(2)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不符合同等条件;

(1)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4.第四层次:优先购买权冲突的解决-

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 买权的,应予支持。

(注: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制度,《物权法解释一》有特别规定,考试几乎避不开这4 个层次,而且今年是这个考点的必考年及难点年,必须拿下!)

《物权法》考点68:【按份共有】

(1)第一层次:按份共有的拟制-(1)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约定为按份共有 或者共同共有;(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 共有 。

(2)第二层次:共有份额的确定-(1)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有 约定按约定;(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3)不能确定出资额的, 视为等额享有。{曾考一次,第(3)点尚未考}

(3)第三层次:共有物的处分及重大修缮-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 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1)有约定按约定;(2)没有约定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 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否则,共有人处分该共有物属于无权处分。{此考 点特别重要,掌握!

(4)第四层次:共有物的分割-(1)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 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2)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 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5)第五层次-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制度,《物权法解释一》规定的重要制度,必考,下 一条考点具体剖析。

《民法总则》考点69:【观念交付】

(1)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 时发生效力。(例:甲4月10如将自己的玛莎拉蒂借给乙使用后,4月16日签订买卖合同 出卖该玛莎拉蒂。考点:所有权转移时间是4月16曰。)

(2)指示交: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 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例:甲4月10日将自己的钢琴出租给乙使用 —个月,4月16日将该钢琴出卖给丙,同时约定甲将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转移给丙。4 月17日甲通知乙。考点:所有权转移时间是4月16曰。)

(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 时发生效力。(例:甲4月10日将自己的相机出卖给乙,尚未交付。4月1日,甲与与约 定,因自己须外出旅游,借用该相机7天,乙同意。考点:所有权转移时间4月1曰) 注:观念交付,所有权转移时间点,务必仔细推敲留意。

《物权法》考点70:【预告登记】

1.第一层次:适用条件-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 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2.第二层次:预告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 不发生物权效力。(注: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仍然发生债权效力。此考点曾经考过。)

3.第三层次:"处分"不动产包括: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1)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 者(2)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3)地役权、(4)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注:该层次是物 权法解释一新增的内容,17年考试重点,突破之!)

4. 第四层次:预告登记的失效-预告登记后,(1)债权消灭或者(2)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 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注:此考点容易出题,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