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房的钱来了!吉林省获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补助资金5.17亿元

为支持各地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央财政日前下达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78.5亿元,加上已提前下达的187.5亿元,今年中央财政共下达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66亿元,支持完成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任务190万户。

至此,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6年排查统计的全国585万户四类重点对象存量危房改造任务已全部安排完毕。

据了解,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重点支持改造任务重、工作绩效好、贫困程度深的地区,并对列入国务院激励支持名单的省份给予倾斜支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分配2018年改造任务时,将“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现有的35.4万户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任务全部提前安排,并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增加深度贫困地区任务因素,提高对深度贫困地区省份的户均补助水平。

两部门要求,各地要在任务安排和补助标准制定上,加大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的倾斜支持力度,优先解决好边境地区农村居民的住房安全问题,于2018年完成抵边行政村的四类重点对象存量危房改造。

2016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了《关于“十三五”期间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意见指出:

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贫困类型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或一般贫困户;二是现有住房属于C级(局部危险)或D级(整栋危险)危房。对于以前享受过省泥草房改造政策,现住房经鉴定属于危房,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可以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同一户籍家庭部分成员为非农户口,长久居住在农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现行国家扶贫标准1.5倍的家庭可以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或有搬迁计划的村庄和农户不得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传统村落内传统民居原则上暂不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建档立卡贫困户包括特困户和其他贫困户,由县级扶贫部门认定;

一般贫困户包括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年人均纯收入低于现行国家扶贫标准1.5倍的贫困户,分别由县级民政、残联、扶贫部门认定;

住房危险等级由县级住建部门依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吉建村﹝2013﹞25号)进行鉴定。

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主要由国家级、省级补助组成,省级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基本补助标准配套,具体比例为1:1.1,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财力状况,适当安排地方配套资金。

县级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要根据农村危房等级、农户经济状况和可用财力等因素,区分新建、修缮加固及贫困户贫困程度等不同情况,参照省级分类补助标准,自行确定不同方式、不同类型的农村危房改造分类补助资金标准。

省级按1.1比例配套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0.1部分和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可以用于支持农村危房集中改造村庄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也可补助到农户。

改造标准和改造方式

改造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最低建设要求,改造后农房必须达到主要部件合格、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符合节能保温要求。鼓励引导D级新建住房配建室内厕所、C级修缮住房改造室内厕所。

改造后的农房主房(指客厅、卧室等主要居住空间,不含独立厨房、卫生间、仓储等辅助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原则上,3人(含)以下农户的主房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3人以上农户的主房建筑面积人均不得超过18平方米;辅助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主房建筑面积的50%。修缮加固的按原房屋面积,未达到最低面积要求的,可以适当扩建。

各地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便于农民富裕后扩建。农房设计建设应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并按照国家农村危房改造技术要求,推广建设节能、抗震的住宅,使用新型节能环保建材和技术。

改造方式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原则上以农户原址自建、修缮加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危房改造户数较多,分布较为集中的,可按照村庄规划、危房改造规划适当集中建设。传统村落内的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所在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坚持分散分户改造为主;要严格按照保护发展规划实施修缮和改造,并不得破坏其传统风貌。各地要对风貌管控提出明确要求,改造后农房要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注重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对于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要创新工作方法,通过政府统一建设、空置房置换或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修缮加固、提供保障性住房等方式,托底帮助其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

2018年3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了《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为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划出底线。

农村房屋改造内容

依据《导则》,

C级为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为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按照规定,各地应因地制宜开展C级危房加固维修,D级危房确无加固维修价值的,应拆除重建。

改造需符合这些要求

必须保证改造后农房正常使用安全与基本使用功能;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不致造成农房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农房重建应保证场地安全,不应在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的危险地段或采空沉陷区、洪水主流区、山洪易发地段建房。农房重建必须设置基础,埋深不得小于500毫米。限制使用传统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空心板或槽型板),8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禁止使用。

对于农房加固维修,《导则》对维修、大修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比如,屋面出现明显塌陷变形、渗水或椽条、屋面瓦、防水层等损坏的,应进行维修;局部歪闪墙体应设置可靠支撑进行加固或拆除重砌。

《导则》还明确了加固维修后应达到的效果——消除农房正常使用危险点,明显改善危房存在的结构体系不合理、传力不明确、构造措施不完备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