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植入「黑」軟體,偷扣話費6726萬

在手機植入暗釦費軟件,觸犯了什麼罪名?網約車法律上如何評價?……8月6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2017年度涉互聯網十大案例,內容涵蓋刑事、民事等領域,及時回應了社會廣泛關注的網約車、網絡盜竊、網絡代駕等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問題。據悉,這是全國省級法院首次集中發佈同類型典型案例。

▌廣州法院佔全省受理互聯網案件9成以上

據瞭解,目前,廣東互聯網用戶數超8000萬,位居全國第一。據不完全統計,2016、2017年,全省新收民事一審中涉網絡案件近2萬件,結案標的總額超7億元。其中,廣州兩級法院受理的互聯網案件數佔全省90%以上。

從案件類型看,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網絡購物合同糾紛、網絡服務合同糾紛、網絡侵權糾紛、網絡金融糾紛等超50%,其中,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增幅最大,增幅達100%。

▌手機植入暗釦費軟件,秘密扣話費6726萬元

【案情】

2010年11月,任某、鄭某某、汪某某等人成立深圳市信聯互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信聯公司”),運營期間,信聯公司利用電信運營商增值業務服務的監管漏洞,勾結或自行成立、控制具有移動增值服務資格的電信服務提供商租用電信服務通道;勾結軟件方案商、手機制造商或內部員工在相關手機軟件中植入暗釦費軟件,在手機用戶不知情的情況下自動訂製增值服務,秘密扣取手機用戶話費。2011年4月至2012年7月,信聯公司通過暗釦費軟件扣取手機用戶話費共計6726.9萬元。

【法院裁判】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任某、鄭某某、汪某某等人研發暗釦費軟件植入用戶手機,秘密竊取手機用戶話費,數額特別巨大,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各被告人基於非法佔有手機用戶話費的目的,通過非法侵入、控制手機信息系統,在為用戶提供增值服務的合法形式掩飾下,通過用戶不知情的方式秘密扣取用戶話費。雖然其針對某一用戶的竊取金額尚未達到較大,但侵害範圍大,非法獲利總額達數千萬元,其目的行為觸犯了盜竊罪,其手段行為又觸犯了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應擇一重罪處罰,故按照盜竊罪定罪處罰。

▌法院:“網約車”不應定性為“非法營運”

【案情】

2016年4月,一乘客通過“滴滴打車” APP約蔡某駕駛自有小汽車(非營運)將其送到目的地。廣州市交委發現後,認定蔡某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決定給予蔡某責令停止經營,處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經複議,廣州市政府維持該行政處罰決定,蔡某不服遂訴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行政機關對“互聯網+”共享經濟的“網約車”進行管理應予支持,但廣州市交委將當時法律性質並不明確的“網約車”定性為“非法營運”,屬適用法律錯誤,且明知“網約車”是“滴滴平臺與司機”合意為乘客提供服務的共同行為,僅處罰司機而不處罰網約車平臺,屬選擇性執法,行政行為明顯不當。故判決撤銷市交委行政處罰決定、撤銷市政府行政複議。

文:廣州參考·廣州日報記者 方晴 通訊員 潘玲娜 文靖之

圖:視覺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