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者说」刚充完话费就欠费,还会乱拨号?当心你的手机已“中招”!

你是否有过这样的经历:

刚充值手机话费马上就欠费

手机突然弹出莫名的界面

或者自动拨打奇怪的号码

......

这时你就得当心了!

很可能手机已被植入了

暗扣费软件

非法控制手机信息系统

暗中盗取你的话费

这个犯罪团伙如何定罪?

该犯罪行为又如何定性?

请看这期的裁判者说

案件提要

任庆等人成立公司,租借电信服务通道,勾结软件方案商、手机制造商或内部员工在相关手机软件中植入暗扣费软件,导致手机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动订制增值服务,屏蔽扣费提示短信,秘密扣取手机用户话费。

争议焦点

非法侵入手机计算机系统秘密扣取话费的行为是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还是盗窃罪?

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任庆、郑少宁、汪兆峰等人成立深圳市信联互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信联公司”),运营期间,信联公司利用电信运营商增值业务服务的监管漏洞,勾结或自行成立、控制具有移动增值服务资格的电信服务提供商,租借电信服务通道;勾结软件方案商、手机制造商或内部员工在相关手机软件中植入暗扣费软件,在手机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动订制增值服务,屏蔽扣费提示短信,秘密扣取手机用户话费。2011年4月至2012年7月,信联公司通过暗扣费软件扣取手机用户话费共计6726.9万元。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任庆有期徒刑十五年,郑少宁有期徒刑十四年,汪兆峰有期徒刑十年,其余1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或适用缓刑。宣判后,部分被告人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信联公司没有提供产品和服务,基于非法占有手机用户资费的目的,实施非法控制被害人手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触犯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盗窃罪,系牵连犯,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本案应择一重罪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共同犯罪并对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罪责等量刑情节区分及认定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利用网络控制手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新类型犯罪,由于同时触犯了多个罪名,类似案件定罪不一,往往以涉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定罪,未能完整反映其罪责。信联公司利用其技术能力和优势非法控制手机信息系统,秘密窃取话费,其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盗窃罪,按牵连犯的处理原则,应择一重罪,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本案对于警示相关计算机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引导手机服务市场形成良好秩序,具有裁判导向和示范效果。

小编:本案中信联公司设置了投诉退款机制,表面看似是一个不规范的公司运营行为,为什么会被认定为盗窃罪?

罗少雄:对个人来说,每个月被扣取几元话费不值一提,投诉就可获返还甚至赔偿,但如果每个人都被扣取几元话费,累计的总额则相当惊人,仅信联公司一家中小规模的公司一年多时间就可扣取6千多万元的话费。这种现象有一段时间可能还比较普遍,成为该行业经营的“潜规则”。信联公司设置投诉退款机制并建立“黑名单”,使个别被害人投诉后获返还话费并由后台管理系统设置为黑名单不再扣费,不是为了防止不当扣取话费,相反是为了避免用户大面积投诉,以规避运营商的监管,确保暗扣费行为可以长期实施。这是针对公众有目的的盗窃,无法用“不规范操作”自圆其说,其社会危害性完全符合入刑的标准。

随着网络技术和移动支付的发展,犯罪行为人利用其专业能力和技术优势,通过控制或利用手机计算机系统、互联网等,实施不法侵害乃至犯罪正逐渐成为常态。信联公司触犯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盗窃罪两个罪名,系典型的牵连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手段行为,秘密扣取话费是目的行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符合法理,也能更公正准确评价其行为本质和罪责。

法官简介

罗少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刑三庭庭长,从事刑事审判工作22年。多次负责重大、疑难、敏感案件及有关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审判及协调、指导。著有《刑事法官的实践与思考》、《澳门特别刑法概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现状和对策》、《保障刑事被害人诉讼权益的实务思考》、《刑事审判强制候审制度初探》等。

法律信条:

以良心评价自己之日,就是你走向新生之时。

策划:梁展欣 林晔晗

文案:文靖之 曾洁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