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关于敦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通告

宣威市人民法院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宣威市公安局 宣威市司法局

关于敦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通告

在宣威市开展脱贫攻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中,部分地区存在子女有安全住房而父母等长辈居住在危旧房中、子女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而父母生活起居无人照料的不良现象。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倡导文明家风,促进社会和谐,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应当履行对年老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子女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让老年人居住在破房、烂房、危房中。

二、赡(扶)养义务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可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被赡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四、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巡回审理赡养案件,案发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组织当地群众参加庭审旁听,并将审理结果依法公开。经法院裁判后仍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性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赡养人有安全住房而被赡养人仍居住在危旧房的,赡养义务人须立即主动将被赡养人接入安全住房生活,赡养义务人要主动承担起照料被赡养人生活起居的义务;被赡养人有多个赡养义务人的,赡养义务人之间应当主动协商好对被赡养人的赡养事宜,不得相互推诿扯皮。

六、赡养义务人与被赡养人恶意串通,以让被赡养人居住危旧房屋为手段,骗取、套取、索取国家扶贫资金、物资的,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宣威市人民法院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宣威市公安局 宣威市司法局

特此通告

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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