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不能纳入“执行难”范畴;湖南省邵阳市中院,发布新闻

邵阳日报新指媒“今日”图文直播(记者石世桢,通讯员周盖雄、李丹枝)2018年6月29日下午,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基本解决执行难”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发布词摘读:需要指出的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难”,是一个由来已久的复杂社会问题,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和履行能力,但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法院执行手段匮乏,个别执行干警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干预执行等情形。【】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主要是要把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上,使大部分案件能够得到及时依法执行。【】因此,解决“执行难”,对内——主要是解决法院自身存在的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执行不规范等问题;对外——通过穷尽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打击拒执犯罪增加执行公开度、透明度来解决。【】“基本解决执行难”,并不意味所有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都能按照生效裁判执行完毕;对于人民法院穷尽一切手段和执行措施,均无法执结的“执行不能”案件,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不能执行到位,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属于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面临的正常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不能纳入“执行难”范畴,需要当事人和社会,给予充分理解和正确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