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
司机在驾驶过程中突发疾病的案例时有发生
这其中不乏一些老龄司机
以下是我市发生的一起老年人驾驶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案例
再一次给老年人驾车出行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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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
2018年5月28日06时40分,白某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孝石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孝义市韩家滩村段时(省道321线孝石线14公里+700米韩家滩村段),碰撞前方同向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姜某某(73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所载的竹竿尾部(电动三轮车上装载五捆230X20CM竹竿),发生致姜某某受伤,经孝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
白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
姜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到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之规定,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作为一个庞大的驾驶群体
“老”司机技术再6也有反应不及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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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老年人驾驶机动车有哪些要求?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上述车型驾驶证的,应当到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管所办理换证业务,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驾驶证。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管所办理换证业务,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驾驶证。
需要提醒的是: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温馨提示
老年驾驶人更应该注意自己的身体情况
按时提交身体证明
以免给驾驶造成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