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汉真心悔罪,检察机关公开审查后“相对不捕”

近日,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就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举行了公开审查会。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承办人及犯罪嫌疑人家属等受邀参加了会议。

经查,2018年8月25日7时许,犯罪嫌疑人谢某某(65岁)在纪南镇安家岔超限检测站旁边某超市购买面粉时,看见店主董某某放在超市货架上的一部金色苹果7plus手机,遂见财起意顺手将手机盗走,后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董某某。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690元。到案后,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公开审查会上,办案检察官客观传达了提讯时谢某某对其行为的悔悟,犯罪嫌疑人家属表态,待谢某某不捕释放后能保证其随传随到,确保司法机关后续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被害人董某某通过公安机关转交了同意检察机关任何处理决定的书面意见。随后,公安机关承办人、人大代表及人民监督员各抒己见,纷纷表示鉴于犯罪嫌疑人年过花甲,又系初犯、偶犯,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出发,同意检察机关初步做出的相对不捕的意见。

经检察官集体商议后,一致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但鉴于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所盗手机已追回,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社会危险性不大,无逮捕必要。最终,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做出相对不捕的决定。(刘正 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