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借贷平台以收取服务费等形式变相收取高利贷行为的认定

前言:

现如今借贷平台多样化,民间借贷平台变相为高利贷充当保护伞。对民间借贷,法律规定了最高利率,但部分借贷平台名为财富管理公司,通过收取高额的服务费,变相收取高利贷,十分隐蔽,法院对高利贷的实质无法有效认定!

如何规范民间借贷平台将成为重中之重。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20日,被告郭银鹏通过中介向原告郑雷雨借款,郑雷雨与郭银鹏因此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郭银鹏向郑雷雨借款118952,02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5 日止,分24期还款,每期固定偿还本息5637.33元,每月15日为还款日。

《借款协议》第三条约定,郑雷雨代替郭银鹏向中介方支付咨询费22981.69元,审核费 1947.6元剩余借款付至郭银鹏账户。

第六条约定,郭银鹏逾期还款,应向郑雷雨支付罚息和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按照当月应还本息的10%计算,不低于100 元;罚息每日按当月直至借款期结束的应还本息的0.05%收取。如果郭银鹏严重违反还款义务(逾期达到I5天及以上),郑雷雨有权提前终止协议。

同日,郭银鹏与案外人中介一方签订一份《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中介公司为郭银鹏及供借款信息咨询、出具审核意见、推荐出借人等服务,郭银鹏应向中介公司支付咨询费22981.69元,审核费1947.6元。

同一天,郭银鹏还签具了《委托扣款授权书》 和《还款事项提醒函》。之后,郑雷雨在按照《借款协议》约定扣除上述案外人收取的款项后,于2014年1月24日将剩余借款80000元转账至郭银鹏的银行账户。

借款之后,郭银鹏自2014年2月起至2014年7月,每月偿还借款本息5637.33元。此后,郭银鹏停止还款。郑雷雨经催讨未果,遂于2015年12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郭银鹏与原告郑雷雨签订《借款协议》, 向郑雷雨借款 118952 02元。郑雷雨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郭银鹏应当依约还款。 但郭银鹏仅按约定偿还4期借款,至今尚欠借款91965.5元。

郭银鹏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现郑雷雨诉求解除《借款协议》,并要求郭银鹏偿还剩余借款91965.5元, 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借款协议》应自郑雷雨起诉之日即2015年 12月15日起解除。关于郑雷雨主张的利息、逾期违约金及罚息,因双方约定的该三项合计超过法定最高标准,本院依法将该三项合并调整为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郑雷雨诉求超过部分,依法应予以驳回。

遂判决如下:

一、 原告郑雷雨与被告郭银鹏签订的《借款协议》自2015年12月15日起解除;

二、 被告郭银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郑雷雨借款人民币 91965.5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8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 率24%计算计付);

三、 驳回原告郑雷雨的其他诉讼请求。

实务分析(笔者感悟)

民间借贷古已有之,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民间对资本的需求与日俱增,较低的存款利率与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形成鲜明对比,促使民间资本涌向借贷这一投资行为。

民间借贷常以金字塔形式出现,最底层的债权人数最多利率最低,层层借贷,利率逐层递增,最终资金多进入实体经济,而当实体经济下滑时甚至遭遇经济危机时,实际创造的经济利润不足以维系高利贷的高息抽血,资金链断裂后金字塔随即崩塌,之前借贷的繁荣景象便不复存在。如此民间借贷的发展场景,可谓其兴也勃,其亡也忽,令人哀哉。

资本以追逐利润为导向,利润越大,资本敢于承受的风险就越大。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呈现出井喷式增长,涉案标的额触目惊心,民间借贷职业化现象不再鲜见。追根溯源,借贷的日益蓬勃取决于高利的刺激、诱惑。以月息2%为例,债权人通过放贷可获得年24%的回报比,不到五年即可实现本金翻一番的收益,其投资收益比相当诱人

。当借贷投资行为比实体经济能够创造更大的利润时,必然吸引资本涌向民间借贷,这将对实体经济造成严重的抽血效应,对金融的稳定性造成巨大威胁,同时也是我国法规禁止高利贷的立法初衷。因此,高利贷短期内可以为少数人带来财富的快速增长,但是无法成为多数人带来长期稳定的经济来源。

高利贷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高利贷常常通过伪装来逃避法官的眼睛。

在审判工作中,笔者发现赌场的借贷利息甚至高达日10%,民间资金周转月息高达5%亦是常有现象,债权人往往未在借条中写明利息,或者将利息直接纳入本金计算,又或者以利滚利、多重违约金等形式收取高额利息。

本案中,被告通过民间借贷平台即某信息咨询公司、资产投资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向债权人郑某借款118952.02元,而借贷平台收取所谓咨询费2981.69元,审核费1947.6元,合计24929.29元, 郭某实际到手的本金仅余9万多元。

笔者怀疑债权人郑某与借贷平台是利益共同体,郑某与借贷平台存在某种合作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通过借贷平台收取相关居间费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达到高利放贷的目的,逃避法律的审查。以上猜测如成立,被告借贷当日支出的利息至高,遑论之后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成本,被告的借贷成本令人咂舌。囿于当前审判模式,以上事实应由被告完成举证责任,故法院对以上猜测未能通过职权进一步调查取证,对以上事实真相未进一步进行确认

现如今借贷平台多样化,民间借贷平台变相为高利贷充当保护伞。对民间借贷,法律规定了最高利率,但部分借贷平台名为财富管理公司,通过收取高额的服务费,变相收取高利贷,十分隐蔽,法院对高利贷的实质无法有效认定。

如何规范民间借贷平台将成为重中之重。老百姓在进行资本借贷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饮鸩止渴,后患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