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手”直接办案 牡丹江铁检院发出首起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近日,为了开展好公益诉讼工作,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结合铁路检察机关工作特点,通过深入公安、法院和基层站段调研,利用鸡西地区民行检察服务站和公益诉讼宣传月活动,与站段负责人进行座谈,建立案件线索联系人制度,广泛摸排公益诉讼线索及时开展调查核实,目前我院向尚志市林业局发出督促履职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尽职尽责,该局已依法对盗伐林木的王某、姜某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将整改情况回函检察机关。这是自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我院办理的首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开启了牡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破冰之旅”。

领导重视,直接办理首起案件

今年以来,分院检察长万野、副检察长马宁高度重视公益诉讼监督工作,组织对公益诉讼业务进行了系统内干警全员集中培训、到兄弟院学习等方式提高办案水平和能力,我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尹建国对此十分重视,直接办案,亲手取证,亲临现场勘查。并要求公益诉讼监督工作主动出击,利用铁路企业自身优势和特点发现线索,另对牡铁法院已经判决案件和公安机关处理完毕的案件进行排查,做到“发现一起,监督一起”,争取公益诉讼工作有新突破。

破除障碍 建立良性沟通机制

分院民行处长王鹏程与带领工作人员奔赴我院指导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并传授办案经验和要领。我们转变观念、主动出击,改变了坐等线索、关门办案的传统模式,拓展案源渠道,通过走访牡铁公安处和牡铁法院了解和调阅近3年来公益诉讼四类案件卷宗,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已结刑事案件进行全面排查,发现王某、姜某盗伐铁路防护林杨树64棵(蓄积为39.163立方米)。

根据我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树木。”

经调取法院刑事审判卷宗、现场勘察、询问有关人员、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发现该盗伐林木案中王某与姜某构成犯罪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但未依法履行补种树木责任。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代表应当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在确定履职行政机关过程中,检察机关考虑被盗树木属铁路防护林且在铁路管辖地界内,有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农林管理所实施一定的监管职责,但鉴于林管所没有行政执法权,且地方林业局对铁路防护林的监管范围有限,由检察长尹建国任主任检察官的办案组多次与地方林业局沟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依法履责,树立检察公益声威

针对王某、姜某盗伐林木案,尚志市林业局以铁路防护林一直不在其监管范围内为由不履职。针对此情况,我院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依法向尚志市林业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责令有关人员补种盗伐树木,做好林业资源保护工作。尚志市林业局在检察建议书送达的两个月内,依法分别向王某、姜某下发《责令补种树木通知书》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季节所限,为保证补种树木成活率,已责令王某、姜某于2019年4月30日前在案发地的铁路防护林内补种盗伐树木株数10倍树木,共计640株。日前,尚志市林业局以上履职行为已书面复函我院。

司法实践中,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案件屡见不鲜,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刑事处罚后,修复被破坏的环境资源是此类案件一大难题,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措施。牡铁检察机关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生态环境和资源,以铁检力量守护铁路运输沿线的绿色长城。

文:李玉婷

制作:刘悦

什么是公益诉讼?

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根据法律授权,对损害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合法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它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