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房主低价售“凶宅” 中介私下加价20万卖了

作为凶宅,房主低价出售,只卖 50 万元,中介却卖出了 72 万元。得知真相的购房者王先生将中介告上了法庭。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除去其中 2 万元作为中介费不予返还外,其余 20 万元中介理应返还王先生。

王先生通过好朋友段先生找到了一位房屋中介。因为是朋友介绍,王先生对中介十分信任,以致购房事宜都由中介代为操办,自己直至付完房款首付都没和房主直接沟通过。中介跟王先生说房屋总价为72 万元,首付为 22 万元,王先生深信不疑的将 22 万元首付款交给中介,并拿到了一份收据。

但事后王先生不经意间,了解到,该房屋为凶宅,房主只卖 50 万元,而且房主陈述从未收到过中介转交的 22 万元。

这其中究竟是中介说了谎,还是房主不认账?王先生不知如何是好,将中介诉至太仓市人民法院。

中介在庭上陈述,房屋价款为 50 万元是双方确认无疑的事情,因为要帮王先生实现零首付银行贷款,自己伪造了一份 72 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和一份 22 万元的收据。因收据是伪造的,所以本不打算交给王先生,但是一不小心混在其他材料里面被王先生拿到了。中介表示没有直接交付自己一分钱,自己只拿到段先生转交的 2 万元中介费。

王先生则表示,中介所言并非事实,并向法庭提交了 2 份电话录音。在王先生与房主的电话录音中,房主表示房屋价款是 50 万元,自己只收到了 50 万元。在王先生与中介的电话录音中,中介却说房价是 72 万元,22 万元自己已经交给房主了。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于 22 万元中有 2 万元中介费这一事实并无争议,因此本案争议焦点应为中介是否有剩余的 20 万元。首先,中介在庭审中曾有陈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因此存在趋利避害、虚假陈述的可能;其次,王先生向法庭提供了中介出具的 22 万元收条和中介陈述房屋价款为 72 万元且表示已经收到 22 万元的电话录音,因此中介极有可能已经收到了22万元;再次,在本案证据对中介十不利的情况下,其不积极举证,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法院认为 22 万中除其中 2 万元作为中介费不予返还外,其余 20 万元中介理应返还王先生。

法官提醒,涉及中介的二手房买卖,最好能实现三方共同当面磋商,以此来减少信息在二次传递中的遗漏和歪曲。

(现代快报通讯员:胡雪怡 记者:何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