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拆房赔偿找杨勇律师:养殖场不是你说“违建”就“违建”

近日,众成拆迁律师团队收到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确认了团队代理的衢州市某区政府对某养殖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那么当事人当年政府鼓励,政策支持,甚至积极给予贷款扶持的养殖场为何一下变成了“违法建筑”了呢?众成拆迁律师又是如何扭转局势的呢?请看众成律师一一解读。

1、养殖场选址及建设均获得当时街道办的同意许可,属于合法建筑,并非违章建筑。

当事人从事生猪养殖生产职业近二十年,而在现地址建造建筑时也是通过当时的街道办及相关领导同意的,并得到了一笔不少的政策性贷款,当时的政府也大力支持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当地养殖户的生产经营,所以,不存在违章建筑。

2、当地政府并未经过合法程序认定当事人房屋为违法或违章建筑,无权以行政命令方式责令对原告房屋进行断电,该行为严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上述法律法规命令禁止以断水断电的方式进行逼迁或逼迫旅行行政决定,贵单位作为行政机关却知法犯法,肆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严重违法。

3、房屋不属于影响城市规划必须拆除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都规定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补办手续的应依法予以补办,不能“一刀切”,贵单位不应直接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对于无证房屋,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均有明确规定,并不是没有相关证件就一定是违章建筑,能进行补办手续的应当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4、作出行政决定的主体不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有明确规定,有权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主体应当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而不应当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街道办无权作出被诉决定及行政决定。

5、行政行为缺乏形式要件,也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等都做出了被诉行政决定的法定要求和程序。

被诉决定,既没有认定原告房屋为违法建筑的认定依据和相关表述,也没有认定违法建筑及作出被诉决定要求限期腾空的法律依据,更未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作为行政机关,就凭空一句“经查”就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而行政相对人都不知道查的是什么,是怎么查的,查之后的结论是怎样的,这样的做法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凤凰网http://js.ifeng.com/a/20180810/6795904_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