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赠与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


裁判要旨:

赠与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案情简介:

1、汤某与谢某通过网络认识,在双方朋友的见证下,签订了《婚内夫妻协议》,约定自结婚之日起,汤某将婚前房屋60%给予谢某。

2、汤某与谢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生活并不和谐,二人经常因为金钱问题引起纠纷。

3、汤某无法忍受谢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汤某与谢某婚前签订《婚内夫妻协议》,约定将登记在汤某名下的涉案房屋产权与谢某共同享有,目的是为了明确夫妻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所签订的协议应当属于赠与协议,谢某认为协议名称为婚内夫妻协议,并非赠与协议的主张不能成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该条明确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作为调整夫妻赠与房产任意撤销的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欠款规定。由此可见,只要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就应享有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涉案房屋属于汤某婚前个人财产,汤某与谢某婚前所签订的协议虽具有法律效力,但汤某与谢某在协议中对房屋产权的约定属于赠与协议,根据合同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之外,汤某在房产产权变更登记之前都可以撤销赠与。鉴于汤某与谢某在协议中所约定的房产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汤某主张撤销赠与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登记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实务分析:

现实生活不同于童话故事,当两个人的感情逝去,曾经如胶似漆的人也会分道扬镳,这时候对于财产可以用锱铢必较来形容。汤某与谢某曾经爱的山盟海誓,汤某愿意将自己60%的财产与谢某共享,不料好景不长,融洽的夫妻生活,因利益熏心而濒临破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持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汤某与谢某虽然签订了《婚内夫妻协议》,但并未进行变更登记,不符合《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禁止撤销的情形,故汤某应有权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