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撞垃圾桶身亡,家属起诉垃圾桶管理方索赔76万,你怎么看?

冷静的帅锅


正当的维权和胡搅蛮缠有时候很难划分明确的界限,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一些典型的案件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

这个锅,垃圾桶不背。

出了问题就得找人背锅,这种事情真的屡见不鲜。以前曾看到过骑车摔死找公路管理方索赔的,也见过小偷失足摔死找住户索赔的,还有学生校外游泳溺亡找学校索赔的,真的只有想不到,没有他们做不到的。

在晚上11点多,外卖骑手李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结果在途中撞到了路边的垃圾桶,导致胸椎粉碎性骨折,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李某家属的代理律师认为垃圾桶的管理方应该承担责任,因为垃圾桶摆放不当,案发时垃圾桶虽然摆放在人行道上,但其上沿已经超出了人行道范围,侵入了机动车道,要求管理方承担30%的责任,索赔76万余元。

如图所示,这个已经在人行道上呆了10多年的垃圾桶突然间“有罪了”,因为它的上沿伸到了机动车道几厘米。

按照这个逻辑,细思极恐。不知道垃圾桶后方停放车辆的车主会是何感想,这幸亏有垃圾桶背锅,要不然李某要是撞车上,恐怕车主还得吃不了兜着走。人家垃圾桶好歹不是交通工具,你的汽车可是交通工具啊,虽然它停着不动,但挡不住有些人会吹毛求疵啊。

结果令人信服,不再是“我弱我有理”

李某家属的理由是:村里垃圾桶摆放位置不当,而且没有保护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我们不禁要问:这不是强词夺理吗?垃圾桶还得包上防碰贴吗?警示标志上写什么,写“小心垃圾桶”吗?

其实,此前也有过类似的案例,广西桂平市男子黄某某深夜醉酒驾驶摩托车,与一只“占道”垃圾桶相撞当场死亡,最后判定环卫部门负一定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余元。不过,那次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证实事故发生路段宽7米,碰撞后垃圾桶仍占道1.9米。也就是说,虽然黄某醉驾有主要责任,但是垃圾桶放错位置也是造成其死亡的原因之一。而且当时的责任划分是死者黄某某承担八成,环卫部门承担两成。

而本案件中,所谓的垃圾桶“占道”一说是不成立的。垃圾桶并未放置在机动车道,而且外沿伸出的部分也仅仅是两三厘米,客观来讲,和李某醉驾致死不存在必然联系。从现场图片来看,如果李某没有撞上垃圾桶,很可能就撞到停放的车辆之上了,最终也会导致死亡。

最终的结果获得了大部分网友的认同,交管部门认定,李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这次“我弱我有理”失效了。

虽然有网友认为李某家属的行为属于浪费公众资源,应该受到谴责,但是,也有网友认为李某家属索赔的行为是维权意识提高的体现,不应该苛责。尽管李某醉驾、无证驾驶有错在先,但是李某的家属也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至于结果如何就是另外一回事了。而律师讲法才是他的职业操守,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没什么不妥,如果只是照结果来下定论,那么那些给犯罪嫌疑人辩护的律师该怎么办呢?公民依法维权和最终依法判决并不矛盾。

PS:不知道大家对此事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夜雨如书


撞垃圾桶死了,索赔76万,不少点儿?我前天撞地面上了,向地球索赔88个亿……。




欣可为1


这家属是想钱想疯了吧!这种风气真的得治治了,建议相关部门对这些无理索赔的人直接按敲诈勒索罪处理!


垃圾桶:这锅我不背!

事件简述:今年5月27日晚11时许,租住在昌平区某村的李某,在聚完会深夜回家的途中,因酒后驾驶摩托车,撞到了摆放在村口的垃圾桶,后经抢救无效身亡。其家属认为垃圾桶的管理方存在摆放不当的过错,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30%的责任,索赔76万余元!。

本来就是因为自己喝多了,自己开车撞向了垃圾桶,现在家属却来责怪垃圾桶不应该放在这,并且未作保护性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这才导致了李某的身亡。

而据村委会的人说,这垃圾桶摆放在这这里已经有10多年了,而且是放在人行道上没有占用路面,李某作为这里的租户,平时来往,应该对路况和垃圾桶摆放的位置很熟悉才对,所以并不是垃圾桶的责任。

现在有的家属就是这样,一旦有亲人出事死了,总是想方设法捞他一笔,反正能赔多少是多少。而这家属,现在连垃圾桶也不放过,我说这家属你怎么不把酒厂,把和他一起喝酒的人一起给起诉了啊,他们也有责任啊,一起起诉可能赔得更多,我猜要是李某这次是摔倒在路上死的,估计家属连公路局都要告!



还好这次判罚结果是众望所归,交管部门认定,李某因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谨记啊!


邕城小龙


某些人的厚颜无耻再次让我大开眼界,自己不小心撞上垃圾桶车毁人亡,还非得怨别人把垃圾桶放在那里挡你的道,简直就是“敲诈勒索”的强盗逻辑。如果他们的索赔要求都能得到支持,等我老了我也去撞垃圾桶把自己撞死,给我的子孙后代挣一笔遗产。

事情是这样的。李某是一名美团外卖骑手,今年5月27日晚11时许,租住在昌平区某村的李某在聚餐回家的路上,驾驶摩托车径直撞向了村口摆放的垃圾桶。事故导致李某胸椎粉碎性骨折,经抢救无效死亡。交管部门认定,李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既然是李某醉驾而车毁人亡,普罗大众恐怕都会以为这事就这么结束了。谁知李某家属悄悄不让故事结尾,愣是凭着他们“蛇吞大象”的贪婪之心把平平无奇的短篇故事,“逆天改写”成跌宕起伏的长篇小说。

李某家属认为,垃圾桶不应该摆在那里,如果垃圾桶没有摆在那里,李某也不会因此撞上而车毁人亡。因此,垃圾桶的管理单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应当赔偿李某的死亡损失。于是,李某家属把村委会告上法庭,索赔76万元。随后为了查清案情,法院追加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为被告。

据说,李某家属并非孤军奋战,他们还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我真的很佩服律师的勇气,为了赚点小钱什么案子都接,他就不怕这事儿传出去后沦为笑柄吗?诚然,李某的死与垃圾桶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一般的社会观念,正常放置的垃圾桶并不会当然地导致车毁人亡,因为一般理性的社会主体,都会注意避让垃圾桶,而不是直接撞上去。

因此,李某的死应当归咎于他的醉驾,而不是归责于垃圾桶的放置,村委会和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冰焰


深深地感受道了“垃圾桶”的无奈!

事件报道

李某是一名美团外卖骑手,今年5月27日晚11时许,租住在昌平区某村的李某在聚餐回家的路上,驾驶摩托车径直撞向了村口摆放的垃圾桶。事故导致李某胸椎粉碎性骨折,经抢救无效死亡。交管部门认定,李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李某家属认为,垃圾桶不应该摆在那里,如果垃圾桶没有摆在那里,李某也不会因此撞上而车毁人亡。因此,垃圾桶的管理单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应当赔偿李某的死亡损失。于是,李某家属把村委会告上法庭,索赔76万元。随后为了查清案情,法院追加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为被告。

“起诉垃圾桶”谁的主意?


李某因为醉驾撞上垃圾桶,意外去世,家人难过也情有可原,在这种悲愤情形下,本着“冤有头债有主”,垃圾桶无疑成为“罪魁祸首”。但是我想一般人找不到“这个绝顶主意”。

这个主意会出自谁?

一,想要摆脱垃圾桶的人。读书的时候,我听一个师姐提及她特别讨厌宿舍呢垃圾桶,因为没人倒,然而垃圾桶离她最近,这种讨厌已然让她崩溃,某一天垃圾桶里的垃圾碰了舍友,舍友很恼火,师姐赶紧火上浇油的说“过来过去都碰咱”,结果舍友就把垃圾桶扔了,师姐很是得意。

二,想要靠垃圾桶挣钱的人。譬如律师,如果李某家人咨询律师时,律师回复说“你们自认倒霉吧”,那我认为这位律师“不合格”,连自己的利益都争取不来,怎么帮助别人呢?如果说是“起诉垃圾桶”,那收取代理费就顺理成章了啊。

“起诉垃圾桶”伤害了谁?


起诉垃圾桶,垃圾桶狠委屈,本来平日里自己就被装满“脏乱差”,垃圾桶一生气不干活了,整个社会的垃圾桶全部消失,那环境可真是比雾霾天更让人们发愁了,最终伤害的还是大家。


秘语相传


看到这样的新闻,真是惊诧莫名。

现在一些人,出了问题,就把责任推到别人身上,然后狮子大开口,索要赔偿,简直是把这当成了发财的门路。到水库偷鱼,不小心落水触电身亡,起诉水库承包人要求赔偿,说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小偷入户盗窃,被发现后慌不择路,自己跳窗造成瘫痪,要求赔偿。

对于这种歪风邪气,必须坚决予以抵制,否则实在有违普通人的正常认知,容易造成大家思想混乱。


对于此案,焦点是垃圾桶的摆放位置有没有占用机动车道。根据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有关规定,道路两侧……应设置废物箱。因此,道路边设置垃圾桶是没有问题的。此外,从事发现场的照片来看,垃圾桶靠近路边,对于正常行驶来说,并不会影响交通安全。

外卖员自己酒后驾驶摩托车,其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且其在驾驶过程中未能尽到安全驾驶的注意义务,对其不幸身亡的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死者家属的起诉并无道理,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酒驾危害甚大,必须高度重视,此案的惨痛教训,足为闻者戒!


打虎拍蝇


男子送外卖,一辆摩托开。偏又好喝酒,一醉就胡来,油门踩到底,胜比飞机快,撞上垃圾桶,命绝阎罗呆。

亲属自然哀,泪水挂两腮,回天已无力,就思谋点财。现场仔细瞅,果见隐患埋,桶摆位不正,才出祸生灾,连忙法院诉,原因道理摆,责任双方负,可以三七开,我也不多要,七十六万块。



法官搔脑袋,受理正决裁,最终会怎样,结果未出来。

此事依我看,有点耍无赖,自己尿不中,偏怪马桶歪。不过也难说,有些事也怪,只要寻点缝,就能赔几块。各位怎么看,不妨猜一猜。


平淡人生一帆顺


文中说的死者家属认为垃圾桶的管理方存在摆放不当的过错,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垃圾桶管理方承担30%的责任,索赔76万余元。这起案子的焦点是垃圾桶的摆放的位置是否“占道”也就是占用了车行道,第二个焦点就是垃圾桶的归属问题。由于家属只要求对方承担30%的责任,也就默许了因醉驾已方承担大部分责任的后果。

首先先来看一个跟这个案子相关的判决,也是男子醉驾撞上了占道的垃圾桶身亡的案例,法院判决认为,在机动车道路上存放垃圾桶,严重影响了交通安全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而死者醉驾是造成事故的主因,最后判决环卫部门承办20%的责任,赔偿十万。

这两个案子基本案情差不多,只要查明垃圾桶有没有停放在道路上,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特别是在晚上,在视距不清楚的情况下。还有具体垃圾桶归属的问题,应由原告举证垃圾桶的归属相关证据。

其实垃圾桶到底“冤不冤”在该案件中,具体谁应该对此负责还要考虑一下这个车主他自己发生意外时候状况。如果明显是处于一种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如醉酒,那么撞到这个垃圾桶导致的后果,肯定要他自己担负责任的。如果垃圾桶是随意放的,没有放在那个垃圾桶应该放置的地方,垃圾桶的归属方就有过错要承担相应责任。等着原告补充证据法院判决了,看看最后垃圾桶到底“冤不冤”。

你对这件事是怎么看的,欢迎大家发表意见!


刘辉律师


我“建议”死者父母及妻子应该为此事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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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垃圾桶生产厂家。理由是:如果没有生产厂家的生产销售,那么大街道路两边怎么可能会出现垃圾桶?同时还可以朝上进行追诉,直至垃圾桶设计者也有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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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道路规划部门。理由是:当初道路规划部门有没有考虑到这样的道路规划会带来严重的交通事故?明显在道路规划上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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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卫管理部门。理由是:当初在交通事故地点,摆放这个垃圾桶时候,有没有考虑到会给死者驾驶机动车辆带来“交通安全隐患”?既然带来了交通事故,那么就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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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轿车生产厂家。理由是:你不生产这种型号的轿车,那么死者也就不可能购买到所驾驶的这种轿车,他不驾驶这种轿车,也就不可能出现这起交通事故,不出现这起交通事故,也就不存在他的“死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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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要建议死者妻子,还要起诉:死者父母。

理由是:你们当初不生他,那么你也就不可能会认识他,更不可能嫁给他,现在你作为死者妻子就应该起诉他们父母,赔偿你一位“老公”。



緣來一路囿妳


应该起诉驾校。学不熟就推去考试。再起诉交管局发证给你,是它给你撞垃圾桶的机会。然后等着收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