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当然是正确的,因为那正是我们的理想

张明楷当然是正确的,因为那正是我们的理想

看到一篇 “张明楷告诫刑辩律师:不要给司法机关添麻烦!”的短文,不知道是不是张教授的原话原意,暂且当作张教授的原话原意,读完有一些微末之言,权且聊天。

文中提到张明楷博导在一次讲座中提出律师刑事辩护应注意的八大问题。真真切切说出了我们律师的心声,虽然我很少做刑辩,且越来越少,但能感受到张教授对律师的殷殷之情。

我沿着原文的顺序,一一絮叨。

1、不要总是做无罪辩护

原文“一个案件经过公检法部门,经过了法院,如果是无罪的,它怎么能进行的下去呢,公检法的人不可能都是不懂法的人,对不对?所以不要做无罪辩护。”

惠州的余安平说自己喜欢做无罪辩护,从来没有说过“总是做无罪辩护”。其实,律师中总是做无罪辩护的、遇到案件不分青红皂白一律无罪辩护的,没有。至于张教授说的原因,我也从多个公检法的同学、朋友口中多次听到,这是一个长期的基本认知,并不是新理由。

换句话说,张教授这一条告诫的前提其实不存在,理由也不是新理由。但是,张教授怎么能不明白这个基本情况呢。既然,大家都知道,教授却专门作为第一条告诫众律师,自然有其道理。其实,在文末已经点明了“我觉得律师也应该为这个社会的秩序的安定稳定做出一些贡献,怎么对当事人有个交代”、“所以不要做无罪辩护”。

2、不要离开构成要件归纳案件事实

原文“我觉得有的律师写的辩护词他就把这个事实按照通常的用语去做一个归纳。不考虑这个事实的对立构成要件是什么,这个事实符不符合这个构成要件,比如说人家起诉这件事,受贿或者滥用职权,但是我的行为就只是滥收费,就是滥收费,我滥收费怎么就构成犯罪呢?”

其实,这一条,告诫的不应该只是律师,犯罪构成要件是律师的基本常识。原文“这一点啊,不只是律师的问题,实际上我们司法界很多学者都有这种思维。就是说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归纳案件事实。”

司法实践中,有时候,明知道搞错了,但还是按照?的想法去拼凑符合某一类案件构成的证据、归纳事实。

3、不要过于相信被告人的辩解

张教授的这条告诫近乎真理!民事案件也不例外!

4、不要对司法人员做有错推定

张教授的这条告诫与其说是告诫,不如说是提醒律师如何保持淡定的心态。

绝大部分的律师对公检法是敬畏的,是仰望的,因为律师说到底是布衣,布衣对案件的走向、结果并没有主导权。所以,永远要相信他们是对的,即使确实发现错了,也不要怀疑他们的初心,更不要“挂在脸上”、“挂在嘴上”。“因为这种有错推定会导致你忽略一些问题。”

但问题是,有些错的后果就成为律师和当事人的不公平。对于这种错如何处理,张教授并没有告诉律师,自己琢磨。

5、不要给司法机关添麻烦

张教授这条告诫,确实是告诫。语重心长!

问题是,哪些律师吃了豹子胆,居然以添麻烦为目的?如果是学艺不精、年轻气盛,无心之下被戴上添麻烦的帽子,如何是好?

6、不要用大话空话原则性的话去辩护

原文:换句话说,你的辩护要提出具体的观点具体的意见。

原文:差零点五个你都不能定差零点一个你都不能定,对吧? 你不要让辩护人讲很多道理,只要律师扣那个点就行 一个道理成立你就要采纳。

前面是说给律师听的,重点是后面。

7、不要只是找法律司法解释的根据,也要善于说理

原文:要跟检察官法官说的就是,你也不要只是因为人家律师说的这是一种道理一种学说,你就去否认。

8、不要在辩护没有成功的时候说对司法不利的话

重点是告诉当事人,“在任何国家辩护成功都是少数的,尤其是把有罪辩无罪,在任何国家都不多见,至于我们国家这样的就更低了。”

同时告诉当事人,如何识别不好的律师。“…外面有些不好的律师,有人想找他辩护问问能不能成功,别人都不接的案子他就接,人家问能不能辩护成功,不是无罪了我就不请了。那律师就说我给你辩无罪。怎么能辩护成功,那怎么能辩护成功呢。 然后就判的有罪,然后他就跟当事人说那是因为什么什么。”

最后告诫律师不要任意说话。原文:不能因为你是一个辩护人或者代理人你就任意说,就说这个司法判决有问题,但如果是真的有问题就不说了,如果没有问题你只是为了给当事人一个交代,会引发很多问题。

韩宁20181204